|
||||
林江
公積金本質上應該是職工們爲實現購房夢所形成的互助性質的基金。既然是基金,就完全可以按照市場原則運營,至於利率的高低,則可以通過與公積金的持有人進行協商解決,譬如說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與第二次使用貸款的利率存在級差,而級差的水平則通過公積金管理者與持有人進行協商之後確定。只要其目的維持非盈利性,而公積金的增值和保值只是爲了讓基金能夠順利運營下去,滿足更多人士的購房(主要是首次購房)需要,我們就不應該對公積金的貸款申請設置太多的限制。
最近,廣州市收緊了對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政策,其中公積金只能貸一次最受關注。人們需要問的是,什麼原因導致了政府要採取更加保守,更加嚴厲的政策來對待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是因爲公積金收不抵支,還是政府不希望公積金貸款助推房價上漲?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回到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本源。
毫無疑問,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儲備金,其所有權歸職工所有,目的是幫助職工解決購買住房問題。從本質上說,該制度的設立相當於建立一個互助機制,當有人因購房需要而提出公積金貸款請求,其他職工暫時沒有購房需要,則把自己手頭的錢通過公積金管理機構借給決定購買住房的職工,那麼爲什麼職工願意找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那是因爲一般來說,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比較優惠,切合初次置業者的實際需要;當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需要對資金進行有效的管理,一方面是確保收支相抵之後能夠保持年度平衡甚至略有結餘,另一方面,是要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譬如通過有計劃地聘請一些有經驗的基金管理機構,在穩健和保守的原則下儘量通過對公積金進行投資而達到保值和增值的目的,畢竟住房公積金經營管理雖不以盈利爲目的,但是保值增值的目標卻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按照以上原則行事,住房公積金只能貸一次的做法是荒唐的;如果公積金的持有人在賬戶裏有20萬元,貸款金額以20萬元爲限也是難以接受的。因爲只要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有結餘,同一位申請人不管貸款幾次,都是有助於住房公積金取得貸款的利息收入,相比只是存在商業銀行裏賺取更低的存款利息,把公積金貸給購房者自然較爲合算。至於可能有人說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偏低,這是一種購房貸款的優惠,既然是優惠,就應該人人有份,那就應該限制其貸款的次數。我認爲此論斷的前提是住房公積金是慈善事業,可是我們上述的討論否定了這一前提,其本質上應該是職工們爲實現購房夢所形成的互助性質的基金。既然是基金,就完全可以按照市場原則運營,至於利率的高低,則可以通過公積金的持有人進行協商解決,譬如說第一次使用公積金貸款的利率與第二次使用貸款的利率存在級差,而級差的水平則通過公積金管理者與持有人進行協商之後確定,只要其目的維持非盈利性,而公積金的增值和保值只是爲了讓基金能夠順利運營下去,滿足更多人士的購房(主要是首次購房)需要,我們就不應該對公積金的貸款申請設置太多的限制。
當然,我也不同意一種觀點,不應該對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設立任何限制條件。有人說我在公積金賬戶裏有20萬元,這是屬於我的錢,爲什麼在正常情況下除卻購房需要,我必須要等到60歲退休之後才能提取這筆錢?我的看法是,既然這是互助性質的基金,就應該遵守基金的約定,至於約定的內容是否應該隨着形勢的發展有所變化和修訂,則是另外一回事。
近年來,包括廣州市在內的國內主要城市的房價快速攀升,住房公積金貸款相對於快速增加的購房款,其實是變得越來越杯水車薪。那麼過去一直規定的購房者必須自付首期之後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文是否需要作出修訂?答案不言自明;其次,目前年輕人要實現購房夢可能越來越困難,如果他們暫時不購房而改爲租賃住房,是否可以放寬公積金貸款的限制,改爲用於支付房屋租金?儘管廣州市關於住房公積金的新規定並沒有否定這種可能,但是要具備的相關手續和憑證太繁瑣,會讓人們望而卻步!可見,公積金制度無論其設計還是管理都需要與時俱進。
購買住房是很多人一生當中最爲重要的決定之一。如果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爲人們在作出這一重大決定時起到“臨門一腳”的作用,這正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德政。無論是從歷史的原因還是現實的緣由考慮,國家還是要大力完善和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包括對其龐大的資金流入和流出進行有效的管理,確保其保值增值,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爲政府的一項公共政策,其不以盈利爲目的,政策的目標是要讓儘可能多的人能夠受惠於住房公積金制度,不管其是用於購房,用於租房還是用於個人和家庭的醫療、教育等其他用途。因此,我們呼籲應該用更宏觀的視野來看待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不應再讓住房公積金制度繼續陷入進退失據的困境當中了。
(作者爲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