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茂名市原市長助理雷挺二審獲刑16年
本報訊(記者林霞虹實習生陳舒婷)茂名市政府原市長助理雷挺案已二審判決,日前,廣東省高院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以行賄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雷挺曾向時任茂名市市長羅蔭國(已判刑)行賄一套住房,其後得到關照被提拔爲副廳級官員,雷挺還因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1.19億元。
雷挺現年53歲,茂名市茂南區人,研究生文化程度,案發前任茂名市政府市長助理。廣東高院二審查明,2004年底,茂名市建設局組織職工以優惠價定向認購位於茂名市西粵南路的“星翠苑”商品房。時任茂名市建設局局長的雷挺爲謀求時任茂名市市長羅蔭國(已判刑)的關照,爲羅蔭國認購了“星翠苑”A座樓1601房,並支付了房款及辦證費用共計51.1577萬元。2008年7月,羅蔭國爲雷挺提任茂名市市長助理(副廳級)、茂名市對口支援汶川縣銀杏鄉恢復重建工作組組長提供幫助。
2007年至2008年,雷挺在擔任茂名市城市規劃局局長期間,在審批“碧水灣”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未經研究論證,擅自決定容積率等重要指標的數值,未經廣東省茂名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或未經分管副市長審批,超越職權,擅自批准上述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方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共計119203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