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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病逝後,曹先生兄妹才得知,父親幾年前已將房產過戶給繼母。兄妹倆認爲房產是親生父母夫妻共同財產,遂將繼母告上法庭。昨日,礄口區法院宣判,曹先生和妹妹各享有訴爭房產1/6的產權份額。
曹先生的母親去世24年了,2005年,父親與姚婆婆再婚。2009年,父親將一套69平方米的房產過戶給姚婆婆。這套房本是曹先生母親單位的福利房,母親去世後,父親將其買斷,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曹先生稱,這套房本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母親去世後,屬兄妹倆和父親共同所有。“父親未經我們同意就私自處置,對我和妹妹太不公平。”曹先生於是和妹妹一同將繼母姚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屬於他們的產權份額。
法官點評:
承辦此案的謝磊法官表示,曹先生的母親對訴爭房屋享有的承租權具有財產屬性,該房屋房改後雖登記在曹先生父親名下,但實爲曹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繼承法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曹先生母親享有的一半產權份額應爲曹先生兄妹及其父親共同繼承,故曹先生父親對該房屋享有2/3的產權份額,曹先生兄妹對該房屋各享有1/6的產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