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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王越屏)許女士的散熱器因質量及安裝問題跑水,造成自家及樓下鄰居家被泡,爲此,她將散熱器生產商北京某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日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作出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賠償許女士4.4萬餘元經濟損失的判決。
2011年4月3日,許女士購買了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散熱器片,約定由該公司提供安裝服務。雙方簽訂的合同寫明,安裝時務必在散熱器進出水管道上安裝閥門,以便安裝人員對散熱器及系統進行打壓測試。後該公司安裝人員對散熱器片進行了安裝。同年12月23日,因散熱器片接口處水管脫落,許女士家中跑水,造成許女士及樓下房屋被水浸泡。後樓下的3位業主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爲由將許女士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許女士賠償3人經濟損失共計3.1萬餘元后,雙方均未上訴,3份判決生效。
許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因散熱器跑水,造成自家及樓下鄰居部分傢俱及電器功能喪失,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4.4萬餘元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以提供的散熱器質量及安裝均無問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爲由,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案件中,許女士與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法律關係。二審期間,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稱散熱器跑水的原因系散熱器連接下水管的接頭脫落,脫落的原因是管件問題。另外,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安裝散熱器時需對散熱器以及系統進行打壓測試,而散熱器製造有限公司認可安裝散熱器後未進行打壓測試。綜合該公司陳述及查明的事實,可認定由於管件質量問題以及安裝程序的不當導致散熱器跑水並造成許女士相關損失。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