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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1967年退休後異地安置的魏明(化名)發現,同爲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別人的住房補貼每月都能享受到基本工資的35%,而自己每月拿到的住房補貼僅有107.74元。爲此,魏明的家人諮詢了多個部門,最終明確住房補貼應由安置地代發258.49元。但是,多年來缺發的住房補貼到底何時能補齊?
89歲的魏明1956年參加工作,1967年因病從某部隊被安置到章丘縣平陵公社(現章丘市龍山街道辦事處)。多年來,魏明的工資一直由安置地代發。2012年底不知何故,魏明的工資開始由章丘市人社局和安置地共同承擔。2013年12月,魏明被銀行的工作人員告知因原存摺賬戶姓名不符已銷戶,以後打錢不再往原存摺打,現開新賬戶。魏明的孫子得知此事後發現,新開賬戶第一個月工資僅有107.74元。
記者瞭解到,《山東省財政廳關於提高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綜[2001]74號)文件明確指出,駐濟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比例是基本工資的35%。可自2006年7月開始魏明的基本工資已經是738.53元,住房補貼原則上應該實發258.49元。
小魏告訴記者:“由於時間比較久,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也換了一批又一批,2008年前少發的住房補貼不想再追究,只是希望把這6年的住房補貼給爺爺補齊。”
記者計算了一下,6年來缺發魏明的住房補貼共計11000餘元。安置地以財政困難爲由,與當事人初步協商先補齊兩年的住房補貼,到底何時能拿到應發的住房補貼,記者會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