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網哈爾濱3月16日電(記者劉錫菊)近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一市民反映自己在與“納帕英郡”簽訂《認購書》時,《認購書》上明確寫着房屋爲“框架剪力牆結構”,但實際卻是“剪力牆結構”。爲此,該市民認爲納帕英郡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爲,拒絕與納帕英郡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並要求納帕英郡退還定金。律師認爲,《認購書》上房屋的建築結構與事實不相符,屬於開發商違約。
市民:納帕英郡“框剪”變“剪力牆”
3月16日,記者見到了哈爾濱市民邢曉潔,她告訴記者:“2013年10月5日,打算在哈西購買房屋的我來到哈爾濱翰宏基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納帕英郡’,我選房時看中了該樓盤8棟樓1單元102室。置業顧問汪涵告訴我,現在他手上並沒有一層樓房的戶型圖,只有標準層的戶型圖,但是一層樓房與標準層的戶型圖是完全一樣的。此外,由於我所購買的房屋建築結構爲‘框架剪力牆結構’,房屋抗震效果好,使用壽命長,造價成本高。因此我毫不猶豫地簽訂了《認購書》,以108.5萬元的價格認購了該房屋,並交納了認購定金一萬元整。”
邢曉潔介紹,簽訂《認購書》後,她到自己所認購的房屋查看時發現,房屋的戶型結構與當時置業顧問告知的戶型結構並不相符,不僅如此,房屋的建築結構也不是當初認購時的‘框架剪力牆’結構,而是剪力牆結構。“《認購書》上寫的是框架剪力牆結構,實際卻是剪力牆結構,這不是‘掛羊頭賣狗肉’嗎?”邢曉潔認爲納帕英郡沒有履行《認購書》上的內容。
記者在邢曉潔出示的《納帕英郡認購書》上看到,第一條明確寫到“收買人購買的商品房位於南崗區復旦街與綏化路交口納帕英郡小區的8棟1單元1層2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爲住宅,屬框架剪力牆結構。”房屋總價爲111.8261萬元。對此,邢曉潔告訴記者:“我和置業顧問商談的價格爲108.5萬元,所以當我看到認購書上的房屋總價時曾表示質疑,但是置業顧問解釋稱由於納帕英郡現在由代理公司進行銷售,涉及到代理公司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銷售回款問題,因此認購書上的價格稍高一些。”
納帕英郡拒退定金
“除此之外,認購時置業顧問承諾我所購買的房屋每天日照時數都能滿足3小時,但是通過做該戶型的日照分析我發現因爲建築本身遮擋以及其他樓房的遮擋,日照時數並不能滿足每天3個小時。日照時數不符、戶型不符,再加上房屋建築結構與《認購書》不符,我打算放棄購買該房屋,並要求納帕英郡退還我所繳納的定金。”邢曉潔告訴記者。
邢曉潔說:“讓我沒有想到的是,在我與納帕英郡銷售經理李曉輝溝通時,李曉輝稱只有我將我手中認購的這套房屋賣出去,才能將定金退還給我。爲了儘快拿到定金,我同意了李曉輝的要求。”
邢曉潔向記者介紹,隨後她在二手房交易網和納帕英郡業主羣發佈了賣房信息,一個市民通過邢曉潔與開發聯繫,併購買了邢曉潔當初認購的房屋。邢曉潔說:“但是讓我驚訝的是,李曉輝告訴我仍不能將我的定金退還給我。”
納帕英郡:房屋確實不是框剪結構
納帕英郡銷售負責人李曉輝在與記者聯繫時承認:邢曉潔與納帕英郡簽訂的《認購書》上的建築結構與其認購的房屋結構確實不符,邢曉潔認購的房屋並不是框架剪力牆結構。對於《認購書》上標明房屋結構爲“框架剪力牆結構”一事,李曉輝稱該項目有的房屋爲“框架”結構,有的爲“剪力牆”結構。她稱納帕英郡“在描述的時候想說得更全面一些,所以纔會在《認購書》上寫‘框架剪力牆’結構。”雖然《認購書》與實際情況不符,但李曉輝否認存在欺詐行爲。
此外,李曉輝還承認一樓的戶型圖和標準層的戶型圖確實存在差別,納帕英郡並沒有印一樓的戶型圖,但是會和客戶強調標準層戶型和一曾戶型的區別。對於邢曉潔所反映的置業顧問稱一樓戶型與標準層戶型一樣的問題,李曉輝稱“我相信我們的業務員不會犯這麼低級的錯誤。”
李曉輝告訴記者,她確實同意邢曉潔如果再介紹親朋來購買納帕英郡項目的話,可以退還1萬元定金,但是這種做法“是以私人的身份”來做的,但購買邢曉潔認購房屋的業主本身就在納帕英郡購買了一套住房,所以無法將定金退還給邢曉潔。
對於邢曉潔所反映的房屋總價與《認購書》總價不符的問題,李曉輝稱納帕英郡當時有個優惠政策,如果客戶在五天之內籤合同的話納帕英郡會在價格上會讓點,《認購書》上的房屋總價爲納帕英郡讓點之前的價格,也就是說如果客戶在五天內無法簽訂購房合同,這個點是要收回的。
律師:開發商違約
黑龍江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詹志堅認爲,根據《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邢曉潔與納帕英郡簽訂的《納帕英郡認購書》來看,《認購書》上標明房屋爲框架剪力牆結構,而房屋實際爲剪力牆結構,因此屬於開發商不履行合同,開發商違約在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