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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對於老百姓來說是人生一件大事,選房、買房乃至收房時有很多需要留意之處。目前,筆者就購房過程前後常見的一些案例,請來專業律師予以解析,爲糾紛中的購房者提供維權策略參考,同時爲準備購房的消費者加以提醒,防患於未然。
廣告內容寫入合同
案例:
某開發商刊登廣告時宣稱其樓房提供下列設施:煤氣管道、空調洞、內塑鋼門、外防盜門、分戶電錶、地下車庫、屋頂花園……王某看後,遂與該開發商訂立了購房合同。開發商交付房屋時,王某發現,該房屋無煤氣管道、屋頂花園、地下車庫等,遂找開發商交涉。對方拿出購房合同說:“雖然在宣傳材料上寫明有煤氣管道等,但那是別的房子的,不是你的房屋設施。我們的合同上並沒有寫要爲你提供這些設施。”。
解析:
律師表示,按照我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買賣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售樓廣告不能作爲證據。很多購房者都是衝着開發商做的廣告來買房的,如果在訂立購房合同時,將上述廣告內容明確寫入購房合同,這一麻煩就可以避免,這樣開發商便會受到合同的約束。
房屋質量要寫明
案例:
袁先生是某樓盤的住戶,近日,他發現自家天花板有一處開裂約2米長的縫。同時,樓上也有3戶發現自家天花板開裂多處。於是,他們把這一情況告知開發商,但開發商一直推卸責任,說樓板開裂屬正常,在與開發商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袁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解析:
律師認爲,雖然《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對一部分的問題已作出了規定,但一般不寫明違約責任,所以要解決這類質量問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質量要求白紙黑字寫清楚。此外,經常有開發商《住宅質量保證書》等相關文件只蓋章而不寫交付日期及最後落款日期的情況,這將對消費者以後的維權產生不利影響,應注意要求開發商將相關條款註明。
要求出示相關資質
案例:
張某購房併入住了2年多,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承諾交付後6個月內辦好房產證,可是卻一拖再拖。張某到有關部門瞭解後,發現該開發商在建房時沒有取得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證照,這樣張某根本辦不了房產證。。
解析:
律師提醒,很多購房者之所以交了錢遲遲辦不到房產證,就是因爲開發商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法定的銷售條件。目前由於各方面的因素,產權證發放比較慢,但也應限定適當的日期,開發商不能無限制地拖發產權證。購房者在訂立合同前,有權要求開發商出示相關證件或者通過律師調查一下對方是否具備開發條件,這樣就有一個安全的防範機制,降低購房風險。遲遲不能下發產權證的不利影響很多,如不能合法出售等。所以建議消費者選擇有實力的大型知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
逾期交房追究違約金
案例:
劉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了全部購房款,合同中約定交房日期爲2010年12月30日。到了交房日,劉先生找開發商要房,開發商卻告知由於房屋質量問題,要等維修好以後再交房,直至2011年6月15日開發商纔將房屋交付給劉先生。由於交房時間延期了5個多月的時間,劉先生想追究開發商的責任,但合同中僅約定違約金,卻沒有寫明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標準。。
解析:
律師支招,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在購房後遇到開發商重大違約的情況,通常可以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解除合同,返還房款及賠償損失;二是繼續履行,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當然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二者並用總額要以實際損失額爲限。
放眼全國,在房地產的發展過程中,開發商攜款潛逃的事件並不鮮見,受騙的業主成千上萬。樓市火爆之時,開發商房子不愁賣,攜款潛逃事件也相對較少,眼下樓市調控“步步驚心”,開發商資金鍊壓力越來越大,表現在中小房企身上尤爲明顯。
專家提醒:開盤證件不全不能買
與其出事後費時費力維權,不如事前利用好手中的主動權,對開發商做一個全面的瞭解。由於目前房地產實行的是預售制,根據相關規定,沒工商登記、稅務登記,資質不全、手續不全開發商不能施工。
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看開發商是否有營業執照,相關證件是否齊全,比如《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等是否齊全。“購買者最好對開發商的經濟實力、所開發項目等有比較清楚的瞭解,還可到當地房管局具體諮詢相關情況。”
因此,專家建議,購房者還是選擇品牌開發商更放心。
來源: 365地產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