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15”前夕,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公佈了2013年度二手房交易糾紛典型案例。中介協會表示,在該協會2013年受理的投訴之中,因買賣雙方其中一方不按合同履約引起糾紛而投訴中介公司的佔了不小的比例,其中多爲條款訂立不夠細緻,簽約後出現問題時各執一詞,不肯讓步所致。
簽了合同就要付中介費
案例回放:
2013年8月,樑某與中介查看了一套房屋。樑某及其家人對該房屋十分滿意,於是向賣家支付2萬元定金及5000元中介費,並簽署三方合同,約定貸款人爲其母親。
事後,銀行告知樑某因其母親已近50歲,只同意貸8年款,與其預期貸10年款有差距。於是,樑某與賣方、中介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並要求退回定金2萬元及中介費5000元,但遭到拒絕。於是,樑某將中介公司和業主告上法庭。經審理,法院對樑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要求其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
案例分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居間成功的標準,一般以促成買賣合同簽署爲準,而不是以完成買賣過戶手續爲準。因此,買賣雙方自簽署合同之日起,中介公司有權向樑某收取中介服務費。
代辦假社保是違法行爲
案例回放:
2013年9月,在廣州工作了一年的徐某想在廣州購房,便委託中介尋找房子。經介紹,徐某看中某物業,便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合同前,徐某明確告知中介公司其在現行限購政策下,不具備購房資格。中介公司回覆徐某表示可以協助其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並保證能通過房產登記部門的審覈。徐某認爲該方法能夠幫助自己順利購房,於是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500元用於代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2013年11月,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共同到交易登記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交易登記部門經審覈後告知徐某,其個人完稅證明未能通過。此時,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代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費用及中介費用。
案例分析:
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務時,應當向購房者告知國家的限購政策並對購房者的購房資格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覈實。但本案中的中介公司並沒有完成上述工作,還建議購房者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騙取購房資格。本案中,若經查覈,徐某所提交的個人完稅證明是虛假的,則徐某及中介公司將受到法律的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