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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六就是3·15消費者權益日,侵權與維權的討論在一年中的這個時候又成爲熱議的焦點。在發展日益成熟的房地產市場,侵權與維權事件也時有發生。人們不禁要問:“規範經營去哪了,樓市投訴幾時休?”每逢年中年底都是商品房交房集中的時期,而在這個階段,也是房地產及裝修類投訴最爲集中的階段。面對各種房產糾紛,購房者應該如何與開發商斡旋?記者近期從相關部門瞭解到,房地產市場糾紛的焦點主要在以下3個方面,並特別走訪了相關房地產律師,提醒購房者利用正確手段解決問題,切忌偏激。
精裝修未達標購房者請說“不”
案例再現:
業主張女士於2011年在河西區某項目購買一套LOFT精裝公寓。2013年年底交房驗收,張女士發現精準標準與看樣板房時的許諾有很大差別,如木門關閉縫隙較大、自動噴淋灑水噴頭佈線漏在牆外等,最讓張女士氣憤的是屋內空氣質量中甲醛等指標嚴重超標。“本來公寓就不屬於通風房間,這麼污染的空氣讓我怎麼搬進來?”
於是,張女士表示拒絕收房,並準備找開發商討要說法。她認爲房屋交付證明算是施工完畢,具備了交房條件,但精裝標準未能按照開發商買房時的標準履行,因此,開發商除了在承擔保修責任外,還要給予一定補償。
律師支招:關於精裝修房屋何時視爲交房及裝修未達標的問題,主要要參考合同的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精裝修的房屋,是由開發商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同時,簽訂一份裝修合同,那麼,也就是說,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中約定的交房時間與裝修合同的交房時間是不同的。如果是上述情況,那麼,業主首先要驗收房屋是否符合房屋的交房標準,參考合同附件4。然後,再根據裝修合同約定的精裝修標準,考量裝修是否達標,如果有不達標的情形,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主張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付購房者請說“不”
案例再現:
天津市河東區的孫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商簽署了商品房銷售合同,該合同除對房屋價格、付款方式等作出約定外,就交房時間約定爲“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開發商應最遲於2012年8月30日前交房,如逾期60日仍未交房,孫某有權利退房,並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事實上,到了2012年10月開發商仍未能交房。孫某於是委託律師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回房款並賠償損失。開發商辯稱,未能如期交房是由於施工中曾遇到惡劣天氣且由於進口施工材料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火災,上述情況屬於不可抗力,不同意解除合同。
律師支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案中,開發商首先稱逾期交房是因施工中多次遇到惡劣天氣,如五六級狂風及大暴雨導致無法正常施工,延誤交房日期。天氣因素固然對施工進度有着非常重大的影響,但狂風及暴雨均爲正常的天氣現象,並非不能預見。
作爲開發商在售房時,即應當依據該地區歷年氣象記錄,結合其他因素,合理預計工期,確保在其承諾的交房期之前能順利完工。因此,惡劣天氣並不構成不可抗力。
產權證延期購房者請說“不”
案例再現:
近日,市民張先生向本報反映:2008年他在某項目樓盤買了一套房子,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承諾2011年辦好房產證,時至今日,房產證仍不見蹤影。該小區數百名業主向該開發公司討說法,多年未果。張先生說,他當時全款購買了此套商品房,購房合同中約定2010年7月初交房,交房後360天內辦理好房產證。令人意外的是,直到2011年底對方纔交房。“交房後360天內辦好房產證”的承諾更是遲遲兌現不了,成了張先生的一塊心病。
律師支招:據瞭解,目前辦理商品房的房產登記時,需要提供8樣證件(證明),其中包括:房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初始登記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完稅證明、維修基金收據等。而在這些必要的證件(證明)中,初始登記證明往往是掌握在開發商手中的,因此,雖然僅此一件,卻也足以讓業主們處於弱勢,只能眼巴巴地等待着開發商喊他們去辦房產證。
律師表示,購房者應該在買房之前就做好深入調查,首先調查開發商開發項目的資質,調查手續是否齊全;其次要仔細研究合同的相關條款,如果有異議要及時提出來,進行協商。購房者如果漠視異議選擇簽字,就表示認同了開發商的條件,只能被動接受。面對開發商逾期辦理房產證的情況時,有效的做法應該是選擇協商或訴訟的方式,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來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