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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收補償方案應予以公佈徵求被徵收人意見……記者昨日獲悉,《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說,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預警評價:房屋徵收事項是否經過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實施房屋徵收是否產生行政爭議和具有化解的可能;徵收補償資金和產權調換房源能否籌措到位;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辦法》明確,房屋徵收部門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房屋徵收範圍、補償方式、補償補助標準、產權調換房源、實施步驟、簽約期限和獎勵等事項,並予以公佈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再按照國家規定的相關事項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根據《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家的規定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應當遵循先整體評估、後分戶評估的原則,並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辦法》還明確,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採取產權調換並實行過渡安置方式的,在過渡安置期間,對自行解決週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應當按照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