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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洪奕宜通訊員/劉川莊薇溫展翔)近日,增城法院審理一起小區業主狀告小區物業公司侵權糾紛一案,業主獲賠2.4萬餘元。
業主張先生住在某高尚小區4座,事情發生在2013年3月11日上午,那天他走近4座一樓的門禁時,小區物業公司員工正在清潔地面,地上有積水及清潔劑形成的一層泡沫,張先生腳下一打滑致髕骨骨折,住院治療了18天,經傷殘司法鑑定所鑑定爲十級傷殘。張先生隨後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張先生認爲,物業公司有責任向小區業主提供安全服務,是物業公司員工的行爲才導致自己受傷,故向物業公司索賠人身損害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約14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員工在進行物業清潔的時候,事發大樓門口的牆上很顯眼地設置了“小心地滑、注意安全”的安全警示標誌。原告作爲一名33歲的成年人,其滑倒完全是對自身人身安全沒有盡到應有的合理注意義務所導致,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
面對當事雙方針鋒相對的觀點,小區監控給出了答案,其實原被告雙方都有所隱瞞。視頻監控顯示:案發當天,張先生走在小區路上,穿着一雙“人”字形拖鞋,當時物業公司員工在清潔地面,地面上確實有水跡。張先生經過此處時,眼看有其他業主剛好從樓內門禁出來,他即刻來了個試圖搶門的動作,結果,腳下打滑摔倒。
張先生在事發地點滑倒時,未見在地面上放置有足夠引起重視的安全警示標誌。原來,被告物業公司主張的地面上的防滑安全警示牌是清潔後才放回來的。
法院認爲,在事發時,物業公司進行清潔的行爲並無不當,但其在履行公共環境衛生的管理服務職責時,應該對業主負起合理的安全保障責任。原告摔倒的位置爲業主進入物業的必經之路,保潔員工拖地造成地面溼滑後,未及時採取乾燥措施,也未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摔倒受傷而產生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理應對地面是否存在異常盡到注意義務,也應知道穿着防滑功能遠遜於普通戶外用鞋的“人”字形拖鞋在戶外快速行走存在危險性,且有“搶門”的行爲,這一行爲與原告摔倒受傷有一定因果關係,故原告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據此認爲,本案中原告應對自身滑倒致傷行爲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應承擔次要責任,根據雙方過錯責任大小,法院最終判定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萬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2.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