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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國土資源局下發關於做好杭州市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調整下放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14年4月1日起,將12項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監管)類事項調整下放給下屬分局或縣市局,其中涉及行政許可事項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4項,行政服務(監管)事項3項。
據悉,委託下放的事項主要有:原屬市級發證的儲量規模爲小型的金屬礦產資源,年產量五十萬噸以上一百萬噸以下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黏土礦產採礦權許可;原屬於市級發證的礦山閉坑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覈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用地的審覈;土地登記(涉及法院的查封登記除外);土地權屬調查(複覈驗收和勘測定界中涉及的土地權屬調查除外);徵地(經濟)補償安置方案審覈;集體土地徵收批前程序(含徵地凍結通告延期)、集體土地徵收批後實施;臨時用地審批(2公頃以上);出讓土地首次轉讓審查、建設項目用地複覈驗收(僅爲劃撥用地及工業用地)等。
《通知》要求,要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各分局和縣(市)局必須建立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事項下放承接工作領導小組,落實承接放權事項所必需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和辦公場所,編制承接工作方案,確保權力下放無縫對接。要規範放權事項辦理,按照市局統一制定的操作細則和作業指導書,嚴格依法依規承接、行使放權事項。要落實放權事項責任,建立健全行使放權事項的責任追究制度,並主動做好放權事項的信息公開、信訪接待、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等工作。要加強業務指導與監管,有計劃地對放權事項的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抽查,及時通報抽查結果,抽查結果納入年終目標考覈。要加強宣傳和廉政建設,及時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衆公告,優化權力運行管理,從而進一步理順市、縣(區)兩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關係,確保相關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放得下、接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