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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省委農工辦副主任劉同理介紹,二輪承包後的這十幾年裏,部分農村承包地狀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法律規定承包期30年,但普遍存在“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換屆必重調”的問題,再加上國家徵地制度和補償辦法不完善,因土地問題引發的矛盾成爲農村突出的不安定因素。
從現實情況看,目前有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地權不均。二輪承包時正是農民負擔比較重的時期,農民負擔按地畝分攤,有些工副業搞得好的農村和農戶,農民有放棄承包地的情況,現在政策好了,又提出了承包的要求;當時爲了發包順利,把耕地按好、中、差分級,差的2—3畝折一畝,好地一畝算一畝,雖然記載在經營權證書上的地畝是均等的,但實際上人均地畝有多有少。現在承包地沒有負擔了,流轉價格又不斷提高,地少的農戶心理不平衡,提出了重新均分承包地的訴求;隨着農村人口的變化,新增人口沒有地的情況非常普遍,同時,許多農村對遷出人口和出嫁女收回承包地的做法,加劇了土地糾紛。
二是承包關係不清。部分農民開墾的荒山荒地佔爲己有,沒辦承發包手續;二輪承包時集體的果園、桑園、魚塘等並沒有確權到戶,而是按專業方式承包的,承包期滿後,由於多種原因收不回來;原來沒有計入承包範圍的田埂、溝渠、道路等,這些年經土地整理後平整爲耕地,所增加的面積權屬不明;集體的機動地按規定應逐步確權給新增人口,但許多農村集體把機動地長期發包給本村以外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引起本村羣衆的不滿;有的農戶將承包地私下轉讓、互換,沒有變更承包關係,埋下了糾紛隱患;有的村集體把承包地收回實行集中經營,但並沒有與農戶簽訂流轉合同。
三是違規改變用途。有的農戶在承包地上建住宅、廠房、墳地等,違反了相關法律,無證無合同非法佔地的情況也存在,如果給他們辦理了確權登記頒證,就造成了違法用地的合法化,如果不辦理,可能會引發矛盾。
四是地證不符。幾經調整變遷以後,地畝不符、四至不符、承包主體人不符、權證與合同不符等。記者張海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