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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原副縣長常恆光被終審判決無罪。
此案源於2008年的一次拆遷。彼時,時任市拆遷辦主任的常恆光參與了迎賓路拓寬改造項目,其中一處加氣站被評估爲170.78萬元。在財政支付給拆遷公司140萬元之後,拆遷公司僅支付30.6692萬元給被拆遷人。
拆遷公司獲利109.3308萬元,如此暴利,更引人深思。
1月16日下午,兩小時前接到電話通知的常恆光,走進了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他來領取一份半年前就應宣判的判決書。
常恆光原是焦作市武陟縣副縣長,更早些時候是焦作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主任。2012年12月20日,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8個月,他的仕途被迫中止。
事情源於2008年的一次拆遷。時任市拆遷辦主任的常恆光參與了焦作市迎賓路拓寬改造項目,其中一處加氣站被評估爲170.78萬元。在財政支付給拆遷公司140萬元之後,拆遷公司僅支付30.6692萬元給被拆遷人。
拆遷公司獲利的109.3308萬元,在此後兩年多的時光裏成爲常恆光的“噩夢”。2011年11月,檢方指控其與一名公務員涉嫌貪污罪,10個月後,檢方以“證據有變化”爲由撤回起訴。過了兩個月,常恆光又被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污罪送上被告席。
2012年12月,一審法院認定常恆光構成濫用職權罪。2013年年初,二審開庭。儘管判決在將近一年後的2014年1月16日才宣佈,但結局已足以令這位曾經的副縣長激動:“上訴人常恆光無罪。”
事實上,案件“長跑”的同時,輿論對拆遷補償由170萬“瘦身”到30萬元的反思,也一直沒有停止。
節省30萬元的“和諧拆遷”
常恆光難以想到,擔任武陟縣副縣長剛過半年,他會因爲曾經的一筆拆遷補償款而被逮捕。
這筆拆遷補償款與焦作市的一處加氣站有關。該站位於焦作市迎賓路拓寬改造工程的範圍內。改造後的迎賓路,道路總寬度爲108米,已於2008年6月12日開工建設。
2008年下半年,焦作市拆遷辦接到了加氣站及附屬設施的拆遷任務。常恆光當時是市拆遷辦主任。
一位官方知情人士曾告訴辯方律師,這個加氣站的拆遷工作本來應由焦作市解放區負責,但被有關部門誤分給了高新區。由於拆遷工作進展不順利,任務被歸還給了焦作市建委,這才由市建委下屬的市拆遷辦負責。
此時,已是迎賓路拓寬改造工程拆遷工作的後期。
常恆光在檢方的訊問筆錄中說,接手之後,他們找到了一家評估公司。最終,評估公司與財政局下屬的評審中心共同認定,該加氣站的評估數額爲170萬元。
爭議在之後發生。一天,一個叫康春紅的人聯繫在焦作市拆遷辦協助工作的祝德華,詢問有沒有合適的工程可以做。祝德華的答覆是,拆遷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公司執行。
中國青年報記者瞭解到,祝德華原本在焦作市牆改辦工作,康春紅則是焦作市地震局地震臺的工作人員。二人相識的原因是,祝的妻弟與康春紅的丈夫是同學。
2010年尚適用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爲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康春紅開始尋找有資質的公司。她輾轉聯繫到了焦作市城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希望能借資質參與工程。但對方提出要根據收益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
最終,康春紅決定與這家公司合作,並代表公司與市拆遷辦簽訂了協議。常恆光、祝德華、康春紅均證實,拆遷公司獲得該項目的價格被壓到了140萬元,比財政的評估數額少了30萬元。
但事實上,這140萬元並沒有完全發到加氣站手中。加氣站多名負責人均坦言,他們只拿到30.7萬元的拆遷補償款。康春紅也承認這一點。
也就是說,康春紅所代表的焦作市城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在此次拆遷中獲利109.3萬元。對於這筆獲利,常恆光在2010年接受檢方訊問時表示不知情。
而在2008年,令這位拆遷辦主任高興的是,財政評估需要170萬元的拆遷工作,他們花了140萬元就辦成了,爲財政節省30萬元,且還屬於“和諧拆遷”、沒有引發矛盾。常恆光的辯護律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會清稱:“這筆30萬元至今還在財政賬上。”
訴訟一波三折
2009年10月,常恆光卸任焦作市拆遷辦主任,擔任武陟縣副縣長。這位45歲的副處級幹部,仕途還算平坦。
打破副縣長平靜生活的,是2010年5月18日的一份逮捕通知書。這天,常恆光因爲涉嫌貪污賄賂罪,經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執行逮捕。
“當時,常恆光反覆強調那次拆遷怎麼會給國家造成損失,因爲國家沒多花一分錢。”一位不願公開身份的知情人士說。
就在常恆光被逮捕的第二天,康春紅也同樣因涉嫌貪污罪,被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2011年1月17日,常恆光、康春紅被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起訴。
按起訴書的說法,常恆光被指控貪污的款項有兩筆。其一是其在擔任焦作市拆遷辦主任期間,用虛假冒領的手段侵吞公款1.8萬元;另一筆更大的金額爲109.3308萬元,與2008年的加氣站拆遷項目有關。
起訴書稱,2008年6月至10月,常恆光夥同康春紅假借焦作市城建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焦作市拆遷辦簽訂迎賓路改造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拆遷費用140萬元。後由康春紅支付給被拆遷人共計30.6692萬元,餘額109.3308萬元被非法佔有。
起訴書中,常恆光、康春紅均系主犯。
案件此後一波三折。在起訴書遞交10個月之後,2011年11月,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以“證據有變化”爲由,要求撤回起訴。馬村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
常恆光的家人和辯護律師一度認爲,按法律規定,撤回起訴後,常恆光或者會被撤銷案件,或者會被變更強制措施。
但隨之而來的,卻是3個月的等待。
2012年2月,馬村區人民檢察院再次對常恆光案提起公訴。與之前不同的是,康春紅不再是被告人,而常恆光的涉嫌罪名除了貪污罪,多了一項濫用職權罪。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與第一次起訴相比,常恆光被指控的事情並沒有太大不同。但對事情的表述發生了變化。
起訴書稱,常恆光在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招投標等相關法律,與借用拆遷公司資質的康春紅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約定拆遷費用140萬元。
對於這筆109萬元的獲利,檢方在起訴書中認爲,這筆錢未進行項目變更、預算調整,造成了公共財產的損失。
此次起訴,保留了第一次起訴書中關於侵吞1.8萬元公款的內容。
10個月之後,案件宣判。法院認爲,常恆光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8個月。
不過,檢方前後兩次關於侵吞公款1.8萬元的指控,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未被法院認定。
二審被判無罪
常恆光進行了上訴。在常恆光的辯護律師看來,檢方關於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並不成立。
《刑法》第397條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
在接受訊問中,常恆光稱,他之前並不知道康春紅本人沒有資質,也不知道康春紅在收到140萬元拆遷補償款後,僅以30萬元就完成了拆遷工作。
常恆光的辯護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與涉案加氣站地塊基本相同的地段,2007年土地價格爲每畝不低於65萬元,若仍按此標準計算,加氣站所佔的5畝土地最低出讓價格爲325萬元,遠高於評估公司估價的170.78萬元。
“不管康春紅借照的焦作市拆遷公司支付給被拆遷戶多少錢,評估價170.78萬元不僅未給國家造成分文損失,反而爲國家節省了鉅額資金。”李會清律師說,這並不構成瀆職犯罪。
記者注意到,在檢方筆錄中,常恆光將部分拆遷工作委託給拆遷公司的做法,被檢方人員稱之爲“大包乾”。
2010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進一步規範拆遷委託行爲,禁止採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
記者在辯護律師提供的與焦作市一位副處級官員錄音交談記錄中看到,該官員稱,拆遷過程中,財政對財政,“剩下的錢就給下邊財政了。”
不過,該官員在此後接受檢方詢問時,否認了上述說法。其表示,拆遷補償款應該專款專用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李會清律師稱,焦作市高新區、武陟縣簽訂的拆遷合同,也屬於“大包乾”方式協議。也就是說,採取“大包乾”的方式拆遷並非常恆光擅自決定的。
“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爲了避免拆遷管理部門‘拆管不分’的情況發生,將加氣站拆遷工程轉交給有資質的拆遷公司負責,是爲了更好地履行管理職責,而不是濫用職權。”李會清律師說。
《焦作市財政項目資金評審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財政部門設立的財政項目資金評審機構負責財政項目資金評審的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對財政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
這意味着,與項目預算變化關係更密切的,是該評審中心而非拆遷辦。
2013年年初,二審開庭。儘管被指控的事情相同,但常恆光此次被判無罪。
判決書顯示,二審查明的證據與一審認定的證據基本相符。從案件發生的前因看,迎賓路拓寬改造是政府行爲,拆遷辦作爲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整條路的拆遷工作,後來,加氣站因爲各種原因交給了拆遷辦。按照規定,拆遷辦不得從事具體的拆遷業務,在此前提下,爲按時完成拆遷任務,拆遷辦以包乾形式委託拆遷公司進行拆遷。
判決書還顯示,迎賓路整體拆遷項目沒有辦理招投標事項,且公訴機關亦沒有提供按規定程序進行拆遷所需時間的相關證據。因此認定常恆光主觀上具有濫用職權的故意證據不足。
判決書載明,從現有證據看,加氣站的評估價格得到了財政局評審中心的認可。一審判決認定常恆光造成的損失數額,是依據康春紅得到的140萬元拆遷補償款,扣除支付給拆遷戶的30.6692萬元後得出的。
“140萬元來源於財政劃撥的170.78萬元,據此認定造成109.3308萬元的損失缺少證據和法律依據。”判決書指出。
急劇削減的拆遷補償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常恆光案的二審庭審時間爲2013年年初,判決書落款日期爲2014年1月16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不遲於六個月宣判。
這已不是這起案件第一次存在程序瑕疵。常恆光的家人曾公開撰文稱,在2011年11月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之後,即存在程序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1條規定:對於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後7日內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處理,並提出重新偵查或者撤銷案件的建議。
第12條規定,對於退回偵查機關(部門)提出重新偵查意見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督促偵查機關(部門)做出撤銷,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然而,常恆光的家人及辯護律師均表示,他們在7日內沒有接到任何通知,直至2012年2月常恆光重新被起訴。
常恆光的辯護律師稱,常恆光在會見時表示,他在接受訊問時,筆錄的一些說法與他說的不一樣,比如,他表示曾與康春紅“晚上”通電話,但筆錄中改成了“夜裏”。
據瞭解,常恆光2010年5月被逮捕時,孩子即將高考。2013年年初,常恆光被取保候審一個月之後,母親不幸離世。
除了常恆光之外,受案件影響的還有其他人。據媒體2012年報道,康春紅的工作、家庭也面臨危機。
“當年,正是在幹事業的時候,年輕時你精力充沛但沒經驗,而現在正是成熟的時候。案子的影響肯定很大。”常恆光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案件落下帷幕,但另一方面,對於此間拆遷公司以30萬元作爲拆遷補償款等做法,輿論並非沒有批評。
一家網站刊文評論稱,這種補償實難稱“公平”,政府撥款爲170.78萬元,支付給拆遷辦140萬元,而拆遷公司交到被拆遷方手上的,只有不到31萬元,從拆遷補償款的議定到發放的兩個環節中,款項的急劇削減令人瞠目。
“當時不同意,後來認爲是政府工程、民心工程,虧了就虧了。只要重建時不找麻煩就可以了。”加氣站所屬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在筆錄中說。
辯護律師還透露,焦作市寬達108米的迎賓大道,立項、拆遷許可證等手續本身就不齊全。常恆光曾向上級提出此事,但沒有得到正面迴應。記者盧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