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解釋旨在統一、規範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工作,確保人民法院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精神。
解釋共12條,明確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對當事人的意義,規定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爲由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明確“一事不再理”原則,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還明確應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具體訴訟請求內容,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只能依法就原糾紛提起訴訟,而不能請求撤銷仲裁裁決。
此外,解釋較全面地規定了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具體要求和條件。明確執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先行裁定的管轄和程序問題。重申了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的條件。該解釋還對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執行先行裁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30天起訴時間的起算點等問題作出了規定。以上規定對於完善裁訴銜接程序,保障仲裁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將起到重要作用。記者袁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