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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購買的地下停車位,將可申領土地使用證。公素雲攝
近日,濟寧市出臺《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利用和登記管理規定,從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利用強度、處置方式、土地用途、出讓期限、使用權價格五個方面制定了區別於地上空間建設用地的政策。該文件的出臺,意味著濟寧市地下停車場、地下超市、地下倉庫等地下空間,在開發建設利用等方面有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能夠與地上房產土地一樣擁有權利證明,可以進行獨立登記,申領土地使用證。該《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
【記者探訪】動輒十萬的地下車位卻沒有產權證明
在洸河路某大廈上班的楊先生,為了上班停車方便,在樓下的地下停車場買了一個車位,花了近12萬元。停車位買了,楊先生卻只拿到一張物業開據的購買發票,沒有任何產權證明。『發票上只標明了車位的號碼,但是面積等信息都沒有。』楊先生說,由於地下停車位沒有土地證明等材料,如果想轉讓或買賣都非常麻煩。
『近年來,我們在房地產用地招拍掛出讓時,一般都是將地上和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結合起來一並出讓,土地登記的時候把地下權寫在記事欄,一般不單獨登記。曾發生過地上權出讓後規劃批准地下建設但沒有辦理地下權出讓,或是已經批准的地下權又發生變化的情況。地下權的分割登記,比如單個的停車位,還沒有開展分割獨用登記。』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長豐歌說,地下權缺少明確具體的規定,不利於地下空間的規范管理,不利於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為此,濟寧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考廈門、蘇州、無錫和溫州等先進地區做法,結合本地實際,起草了《濟寧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地下權的利用和登記管理規定。
地下空間深度開發可享出讓價款優惠
記者采訪獲悉,本次出臺的《辦法》圍繞地下權在開發利用和登記以及與地上權的區別,進一步明確地下權的利用和登記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涉及地下權的利用強度、處置方式、土地用途、出讓期限、使用權價格5個方面。
在建設強度方面,為鼓勵深度開發,節約土地資源,《辦法》對各類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程度進行了規定。例如,住宅用地地下空間利用一般不少於一層,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工程用地地下空間利用一般不少於二層,單建地下工程一般不少於三層,層內淨高度應當大於2.2米。
在價格方面,地下權出讓依托基准地面地價設定計價公式,根據開發深度按照基准地面地價的一定比例計算。單建地下一層每平米價格為基准地面地價的25%,第二層為15%,第三層為5%。為了鼓勵深度開發利用,在已經批准的范圍內增加同層地下建築面積的,以及開發接建第三層及以下、單建第四層及以下的,不增加收取出讓價款。
『《辦法》規定了一個明確具體的標准,已經按照規劃實施建設,但在地上權出讓環節沒有一並取得地下權的,可以按照程序和標准繳納出讓價款,申請辦理地下權登記。』豐歌說。
地下權可進行分割獨用登記
記者了解到,該《辦法》的出臺,最大亮點在於地下空間可以實現局部分割獨用登記,改變了過去地下權作為地上權附屬的現狀。有了獨立的土地證,地下空間建設用地可以像其他財產一樣,自由進出市場。
根據《辦法》規定,對於地下停車位、地下商鋪等地下空間分別歸屬於不同使用權人的,在地下空間建設完成後,可以依申請對地下空間的局部進行獨用登記,同時登記共用的地下權。
『濟寧市出臺此項政策走在了全省前列,下一步市國土資源局將制定具體規定,盡快實現地下權的分割獨用登記,依法保護市民的財產權。』豐歌說,《辦法》的出臺已經為今後實行地下權分割獨用登記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做好了鋪墊,接下來,相關部門將針對技術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