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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能是開發商由於兩限房物業費低,讓商品房業主背,這樣也太不公平了。因爲我們商品房的和兩限房的是同一個物業公司。”近日,因爲車庫租金被指過高,且被認爲是物業公司單方面制定,並未與業主進行商定,北京城建徜徉集項目一年後再遭維權。
一年前,因爲涉嫌虛假宣傳問題,北京城建徜徉集項目業主在收房時進行過維權活動。新華網曾就此進行過《北京城建徜徉集項目遭業主維權被指“偷樑換柱”》、《北京城建徜徉集項目業主維權事件追蹤》等相關報道。此次的維權事件,再次把北京城建徜徉集推到了風口浪尖。
在調查此事中,新華網記者先致電了北京城建興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邱琳,她表示,“不太清楚此事”,隨後給記者發了該項目物業負責人朱曉龍的電話,讓記者聯繫。朱曉龍對業主反映的車庫費用沒有進行商定且定價高的事情在電話裏表示:第二次貼(出)360元通知的時候,(我們)很負責任的在通知上加粗了一句話,如果周邊小區,同期同類型的車庫,價格做參考,意思是誰比我們低,我們會往下調。在樓宇大堂都貼過,而且現在依然適用,很多業主都知道。
採訪中,多位律師表示,在房山區域的普通住宅,地下車庫收費480元(初定價格)偏高。同時,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劉玉庚向記者表示,一般車庫租金定價流程是,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要求備案。然後按照發改委的標準進行收費。房山區發改委工作人員稱,該小區的車庫費用是屬於市場調節價格,抄送過來的文件裏寫的是協商價格。
車庫收費被指未與業主協商
記者在業主提供的一份《關於祥雲街5號院車庫亂收費業主維權工作通告》中注意到此次業主維權的主要原因,除了對該項目車庫費用定價高於周邊其他項目外,物業單方面制定價格,並未與業主進行協商也是維權的導火索。
“周邊其他項目車庫費用都是150元/月,我們這裏最開始的定價是480元/月,後來業主認爲過高,才調成的380元/月,讓人生氣的是,這個價格的制定,並沒有同我們商議。”一位業主向記者表示。
針對朱曉龍表示的12月份曾在每個樓的告知欄裏張貼過費用的通知。該業主表示,“並沒見過。很多東西如果有,當天(維權時)拿出這個東西給大家看,根本拿不出來。我們是先找到物業,不理睬,纔去城建總部。總部也沒拿出什麼東西,像發改委同意的東西也拿不出來。”
從業主和城建方提供的相關信息來看,雙方的問題焦點還在於是否撇開發改委且未與業主協商。對此,朱曉龍表示,目前我們蒐集到的車輛需求大概在120左右,現在已經租出去105個,在這住的基本都在租車位,租的信息已經給發改委報過去了。
1月16日上午,朱曉龍往記者郵箱裏發送了相關資料照片。提供的分別名爲車庫備案證件照片、車庫辦理張貼的相關通知照片、車位辦理張貼通知內容、車位辦理羣發短信圖片、出租協議價格360共計五大份材料。
其中一份名爲“短信通知10.10”的截圖文件內容顯示,徜徉集地庫將於2013年10月13日8點起按序發號辦理17點結束。車位收費標準爲480元/月,本年度按年辦理贈送2個月即4800元/年。發送時間顯示2013年10月10日。
律師:若單方面表示則無效
一位業主向記者提交的一份資料顯示,2013年10月18日,針對《關於城建徜徉集5號院車庫亂收費的問題》,房山區發改委的答覆爲:1、徜徉集小區地下停車費還未經過發改委價格管理科覈准。2、地下停車場臨時停車收費要按照發改委覈准的標準進行收費,月租年租收費要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沒有業主委員會的要和業主簽訂協議,以簽字爲準。
1月16日下午,北京市房山區發改委工作人員稱,本週二確實來了20多名該小區的業主。該人士還向記者表示,“文件裏規定該小區屬於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不在發改委管轄。”
什麼是市場調節價?“就是協商。要多少錢跟他們(物業)商量,文件裏寫的是協商價格。”當記者問物業公司是否提交了相關資料給區發改委,該工作人員稱,(物業)抄送了業主的協議。(把)有人簽訂的協議抄送了一部分,不是所有的,有人同意這個價格就簽了協議,就讓停車了。簽字的就抄送過來了。
通過查詢,記者在京價(收)字〔2002〕326號文件中看到,“居住小區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按年、按月包租停車位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營者應與小區業主協商確定;並將協商確定後的收費標準以書面形式抄送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劉玉庚介紹,從兩個角度來講,一是跟車主之間有個(相關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也是很高的,發改委如果制定文件,是不能對抗雙方的協議。如果沒有雙方之間的合同,單方面強加給車主來收費用,且沒有經過發改委、市政市容的批准,這種就違反了相應的規定。
“從內容上來看,不能認定業主已經確認,物業公司屬於強加的,還是單方面的表示,自己出來的標準也是不行的。”劉玉庚認爲,這種單方面的表示屬於無效的。
維權業主表示,其實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孤立的車庫價格問題,是全北京乃至全國的絕大多數小區,業主對於小區車庫價格的協商權被忽略的問題。因爲這種價格協商機制的缺失,造成很多不應有的羣體(出現)社會矛盾。(記者張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