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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爲年歲大,圖別人照顧自己的時候方便,八旬老人買了一套兩居室。但沒想到,開發商北京國瑞興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竟然將一套一室一廳擅自改成了兩居室,交給老人居住。
老人起訴後,法院認定國瑞興業公司的做法構成違約,但同地段已不存在與合同約定相同的同面積、同格局的房屋,故“履行不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今,當年想住進兩居室讓人照顧的老人,已經去世。
2004年12月,武老太與北京天鴻花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後更名爲北京國瑞興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危舊房改造私房回遷購房協議書》。
協議書顯示,武老太住址在花市上三條41號,在危改區內自住私產房屋1間,建築面積8.1平方米,開發商應安置一居室一套。
根據危舊房改造有關規定,武老太自願購買兩居室一套,回遷購房款爲80719元。
2008年4月,原、被告簽訂《危舊房改造回遷購房補充協議書》。雙方約定,武老太所購房屋爲國瑞城中區某兩居室。
2008年11月,武老太取得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產權證附圖上並未標明房屋內部結構情況。
訴訟過程
開發商擅改戶型住建委責令改正
武老太訴稱,自己買兩居室,系因自己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顧。但辦理入住後,她發現國瑞興業公司爲自己安置的房屋爲一居室,並非兩居室。經相關部門鑑定,確認房子確實是一居室。
武老太認爲國瑞興業公司的行爲嚴重違約,故起訴要求其安置兩居室住房一套,賠償保姆費、醫療費等損失25萬元。
法院也查明,2011年4月,由於國瑞興業公司建設的涉案危改小區工程,部分戶型存在一室一廳改爲二室戶型的相關變更手續不完備,竣工圖紙中亦無相關修改內容的問題,東城區住建委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認爲其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責令其改正。
開發商
將原格局建成兩居室未辦理變更手續
訴訟中,法官就此詢問國瑞興業公司,該公司表示已無法補辦相關手續。
庭審中,國瑞興業公司表示沒有同等條件和麪積的兩居室房屋爲武老太進行調換。武老太則表示堅持要求國瑞興業公司爲其重新安置兩居室房屋,如果重新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原有面積,僅同意按照原合同載明的每平方米1560元的價格補交差價,但國瑞興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在法庭上,國瑞興業公司堅稱,其不存在違約行爲,其只是在將原一室一廳的房屋設計格局,實際建設成了兩居室,但沒履行行政審批手續而已。
該公司還認爲,武老太提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爲認定該公司違約的依據。該公司雖然存在沒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等行政違法行爲,但積極在較小房屋面積和原設計戶型基礎上採取措施,滿足了原告的需要,原告沒有遭受任何損失。
法院判案
被告擅自改動房屋格局確屬違約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爲: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
根據合同約定,國瑞興業公司應安置武老太兩居室樓房一套。現國瑞興業公司爲武老太安置的房屋格局雖爲兩居室,但根據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其系違規將原有的一居室格局變更爲兩居室格局。
經詢,國瑞興業公司無法完善相應手續,將上述格局的變化合法化,故其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但法院同時指出,武老太要求國瑞興業公司重新進行安置,爲其調換同地段的兩居室房屋一套。因原、被告在拆遷時對房屋面積和格局約定明確,而根據目前情況,同地段並不存在與合同約定相同的同面積、同格局的房屋,故武老太要求調換房屋,重新進行安置的訴訟請求,屬於“履行不能”,因此法院無法支持。
而武老太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認爲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同時表示,國瑞興業公司擅自改動房屋格局,確屬違約,但武老太若主張除調換房屋以外的權利,應另行起訴。
據此,法院一審駁回了武老太的訴訟請求。
最新進展
官司還沒完老人已去世
據悉,如今老人已經去世。
記者瞭解到,一審宣判後原告方已經提出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在二審期間去世的,法院可以追加去世者的家屬作爲原告繼續訴訟。
文/記者王曉飛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