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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一套價值46萬元的房子,通過虛構對賬單和抹賬協議,便順利合法地登記到兒子名下,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政府原副祕書長兼工業和信息化局局長田光禮的受賄手段不可謂不高明。在田光禮涉嫌受賄案的一審、二審過程中,田光禮百般辯解,企圖洗脫罪名。2013年年底,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田光禮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3萬多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駁回田光禮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處田光禮有期徒刑10年。
利用職權公然索房
一審法院認定,2006年至2008年,田光禮在擔任石嘴山市政府副祕書長、經委主任及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領導小組負責人期間,石嘴山市博大增碳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對石嘴山市公交公司進行兼併和重組,石嘴山市政府同意將公交公司原劃撥的1.7萬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給朱某的房地產公司——瑞祥達房地產公司。田光禮因此與朱某等人有了良好的合作關係。
2009年,瑞祥達房地產公司開發頤和名邸小區。小區開工時,田光禮提出要買套房子,後來選定了一套價值46萬多元的房屋。2011年八九月份,田光禮向朱某提出,朱某旗下的子公司大量使用田光禮父親創辦的昱信公司的編織袋,能不能用昱信公司的編織袋款頂房款。對此,朱某供述稱,在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過程中,田光禮負責具體工作,而且作爲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後很多事情還需要和時任工信局局長的田光禮幫忙,爲了感謝田光禮在公交公司改制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公司以後的發展,所以當田光禮提出要在頤和名邸購房屋,並以賬頂房時,他就欣然同意了。
虛構協議掩蓋受賄
面對朱某的投桃報李,田光禮迅速起草了一份沒有任何依據的對賬單和抹賬協議,朱某簽字後分別蓋了昱信公司和瑞祥達房地產公司的章。2011年10月,田光禮指使妻子以其兒子的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田光禮的妻子沒有交錢就拿了新房鑰匙。因爲房款沒交,房地產公司一直把賬掛在田光禮兒子名下。
經公訴機關查實,昱信公司與朱某旗下公司的確有供貨往來,但經鑑定,兩公司直到案發前未結賬的出庫單尚有8份,總計達17.8萬多元,遠遠夠不上所涉房屋的市場售價。同時,檢察機關還查明,直到案發,使用昱信公司編織袋的鋼寶公司也一直沒見到抹賬協議。相反,案發後,由博大公司和鋼寶公司替田光禮補交了46萬多元的房款,並對會計人員說,以後用編織袋款頂替房款。
之所以會出現如此戲劇性的一幕,田光禮在一審時是如此辯解的:2011年,曾擔任石嘴山市公交公司改制領導小組成員的段某提出,要將頤和名邸小區的一套住房轉讓給田光禮。田光禮提出,如果同意用鋼寶公司欠昱信公司的錢抹賬,他就買。2012年2月,三方同意了田光禮的提議,田光禮將廠裏的收據和統計表交給段某,不久,段某也拿來一份簽過字的抹賬協議,同時辦好了房屋過戶手續。4月,段某稱抹賬的錢沒收到,抹賬買房的計劃落空,田光禮與段某之間的買房合同終止。所以段某自己履行了房屋所有人的義務,並繳納了房款。
除了索房,田光禮還收受他人賄賂5萬元。經法院查明,當事人楊某爲了給兒子調動工作,找到田光禮,並送給他一張存有5萬元的銀行卡。事後,田光禮將這張銀行卡交給其妻。面對公訴機關的訊問,田光禮的妻子稱,她到銀行取錢時,碰到了楊某,就向楊某借錢,楊某就將5萬元的銀行卡交給了她。她用銀行卡里的錢交了6000多元的物業費,剩餘的錢都用於零花了。
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2013年7月25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田光禮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房產一套,價值46萬多元,但鋼寶公司欠昱信公司17.8萬多元,應從房款中扣除;非法收受他人5萬元,爲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田光禮犯罪所得33萬餘元依法予以追繳。
田光禮自恃自己的索房手段天衣無縫,在一審宣判後提起上訴,堅稱自己是以賬頂房,法院判定的其向朱某索房的事實不存在;其收取楊某的5萬元也是借的,並不存在受賄行爲。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在案的出庫單、相關付款憑據及證人證言,加上田光禮與其父親、弟弟相互矛盾的供述及證言內容,足以證實簽訂日期爲2009年的“對賬單”內容虛假,由此而產生的“抹賬協議”缺乏客觀基礎,表明田光禮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財物的主觀意圖,且涉案房屋已過戶到田光禮兒子的名下,但實際爲田光禮佔有。對田光禮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予採納,法院最終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沉思錄
近年來,中央頻出重拳懲治腐敗,同時不斷健全防腐機制,大大壓縮了腐敗犯罪的空間。然而,仍有個別幹部在反腐重拳之下屢屢“翻新”受賄手法逃避打擊。要想識破那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挖出這些隱藏較深的腐敗分子,唯有建立完善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監督官員的每一筆大額存款、支出,讓官員不能伸手、不敢伸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