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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的房產土地被開發商抵押給了銀行,以致房屋無法辦理兩證,15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辦理兩證。近日,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買房者訴求。
樓盤工程被抵押業主無法辦兩證
蔡某在漢口前三眼橋香港麗都小區看中一套112平米的商品房,總價62萬餘元,2007年6月,蔡某交了42萬元首付款後,辦理了20萬元的銀行按揭貸款,約定2007年11月30日前交房。
2008年7月,蔡某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約定商品房交付後應在90日內辦理完房地產初始登記。
然而,蔡某辦理房產兩證遇到了麻煩。他了解到,2007年6月12日,開發商向銀行貸款6000萬元,以香港麗都大樓在建工程作爲抵押擔保,因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款,導致房屋所在的土地抵押登記一直未解除,蔡某無法辦理土地證。
法院:抵押權不能對抗合法物權
去年10月前後,共有15名業主因同樣原因起訴開發商和銀行,要求辦兩證。
江漢法院審理認爲,開發商未按期履行協助蔡某等辦理房屋兩證的義務,構成違約。儘管銀行對訴爭房屋所在土地享有的抵押權尚未解除,但該抵押權是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債務關係產生的,銀行在訴爭房屋上無任何損失,因此,抵押權不能對抗蔡某等人合法物權的實現。
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蔡某等不能辦理土地證,開發商應依約向蔡某承擔逾期辦理土地證的違約責任。
近日,法院判決,開發商一個月內配合蔡某等辦理訴爭房屋的兩證,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