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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約束自由裁量空間,解決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過罰不相當”、“同案不同罰”等問題,減少尋租行爲,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
《基準》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在法定行政處罰權限範圍內,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裁量幅度行政處罰等問題,作了細化分解:每個項目違法程度,根據由輕到重的標準,劃定爲一般違法、較重違法和嚴重違法三個階次,每個階次儘量考慮到具體違法情節,確定相應處罰標準。
以違規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爲例,《基準》結合國家工程項目分類標準等文件,規定了年供氣量在500(單位:噸或萬立方米)以下,500至1000以下以及1000以上三種違法情節,具體細化出三個處罰格次。
再如,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準》對未補缺或者修復的設施,以2處和5處爲區間點劃分三個區間,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基準》對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項目進行了全面梳理,涉及81部法律、法規、規章中的335個處罰項目,細化分解了1229個分項裁量標準,是山東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內容最全的行政處罰法律適用依據。
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介紹,在各地執行情況反饋的基礎上,還將適時對《基準》作出修訂,使行政處罰執法依據更適應現實情況。(趙洪傑劉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