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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漢某小區物業公司人員因收取電費與業主發生衝突,一怒之下,在小區張貼“大字報”詆譭業主,業主告其名譽侵權。江漢區法院昨日一審判決,該物業公司名譽侵權,向業主公開賠禮道歉。
8月2日,該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36號房屋業主家中核查電錶、收取電費和物業費,雙方發生分歧。兩天後,雙方再次因同樣原因發生爭執。
8月5日,物業公司製作《情況說明》一份,內容爲:爲了保證小區業主在天氣炎熱、線路老化的情況下能正常用電,公司特派出電工,對小區公共用電及業主家中電路電線進行檢查,當查到36號業主,遭到其全家的攻擊和威脅,他家兒子、媳婦今天到物業公司,揚言要物業公司交出到他家檢查電路的電工,如不交出電工,將派一車人剷平物業公司。36號業主不僅自己不繳物業費和電費,還走家串戶煽動其他人不繳物業費和電費,再三阻擾物業公司的正常工作,今天更以電工不應該檢查他家線路爲由威脅物業公司,使公司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無法正常進行工作。特此告知!
該《情況說明》張貼於小區門口,還向有的業主發放。36號業主認爲物業公司行爲公然詆譭、醜化了家人人格及名譽權,給全家造成巨大傷害,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在侵權行爲實施範圍內的醒目位置,通過書面形式爲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物業公司辯稱,8月4日,該業主帶領一羣人到物業公司,對兩名女員工進行人身威脅。公司是將受到威脅的情況寫成《情況說明》,上報給小區業主委員會和轄區派出所,《情況說明》中的內容完全屬實,而且並沒有散佈和張貼。
11月23日,江漢區法院到小區,對物業公司是否張貼或散發《情況說明》進行調查覈實。經走訪28位業主,除業主委員會委員外,有1位業主表示收到《情況說明》,有6位業主表示見到門口張貼的《情況說明》。
法院審理認爲,該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張貼、散發《情況說明》,且《情況說明》內容多有失實,侵害了業主的名譽權,判決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刊登道歉函向業主賠禮道歉。對業主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的訴訟請求,考慮到本案中侵害名譽權的具體情節以及原告實際損失,法院未予支持。
“大字報”失實導致業主社會評價降低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爲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爲。”
本案中,被告在與原告因收取電費和物業費發生衝突後,製作了《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遭到36號業主全家的攻擊和威脅,其兒子、兒媳到物業公司,揚言要物業公司交人,否則要剷平物業公司”,以及“36號業主作爲小區業主,不僅自己不繳納物業費和電費,還走家串戶煽動其他人不繳納物業費和電費”的表述,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且被告物業公司將《情況說明》散發給小區部分業主並在小區門口張貼,一定程度上貶低了原告的人格,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被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被告物業公司應該在小區範圍內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向原告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