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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家住長春市二道區遠達小區居民魏女士向本報反映,鄰居家的經濟適用房被出租,租戶做生意和住房兩用,這其中存在着許多安全隱患,還影響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居民反映:
經濟適用房被出租租戶擾民
魏女士所說的小區位於長春市二道區遠達小區八棟二單元,2009年作爲經濟適用房開始入住,一家老小能住上寬敞明亮的房子本是高興事,可誰料想,自從同住在一樓的鄰居家將房子出租出去,隨之而來的一系列事情讓她很是惱火。
“政府要求必須居住5年產權才歸個人,現在還沒有辦理完畢,不知道這樣的出租形式允許與否。”魏女士說,據她所知,小區內一共有99戶經濟適用房住戶,但現在有1/3的住戶並不是本人居住,以前,曾有相關部門針對小區經濟適用使用的問題清理了一批不符合規定的住戶,但現在鄰居家又將房子當倉庫,堆滿了木質材料,有些住戶還將房子出租。
此外,住在對面的租戶每天接貨送貨,都要敞開樓宇門進出,每次都得一兩個小時,冬天住在一樓的用戶都比較冷,“有一次租戶送貨將防盜門弄壞了,還是我自己找人維修上的,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損害公共設施,租戶卻一點都不知道愛護。”魏女士說,家裏有老人、小孩,還住在一樓,的確有些擾民。
記者走訪:
物業、社區表示對此沒法管理
針對魏女士的煩惱,昨日下午,記者進行了走訪,在該小區8棟二單元106室,記者敲了幾次門,均不見有人開門。透過窗子,記者注意到,位於窗戶位置,仍舊明顯看到木質材料的板子依靠窗子而立。旁邊的住戶告訴記者,這家租戶是做牀墊、傢俱生意的,每天白天不定期地回來送貨、接貨。
說起這位租戶,這位鄰居也說出了他的想法,“的確有些不方便,大冬天開着門很冷,家裏面放了那麼多木板子容易引起火災,有安全隱患。”
隨後,記者來到了物業,希望能找到106室的住戶和租戶,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小區裏有多少個租戶,他們並沒有做過統計,每次交物業費都是由房主來交的,對於管理,還得找相關部門,隨後,工作人員給記者提供了該住戶聯繫方式,可直到記者截稿爲止,房主的電話仍舊無人接聽。
“上次已經有過一次處理,租戶好像是房主的親戚。”工作人員說,之前因爲這事,物業找房主協調過,最後由房主出面處理這件事,至於處理結果,物業並不清楚。而社區的李書記告訴記者,社區只負責爲其辦理經濟適用房提供證明材料,對於此事並不知情。
事件進展:
住房保障部門已經受理此事
昨日,記者將問題反映到長春市房地局住房保障處,記者瞭解到,該小區以往也曾查處過這樣的情況,一般都是通過物業反映、定時抽查、居民舉報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經濟適用房本意就是爲那些沒有住房、經濟條件有限的人羣提供一個居住的地方,而將住房變爲倉庫違反相關規定,應該進行清理。
“按照合同的規定年限,該經濟適用房已經到了年限,應該歸個人所有。”保障處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經濟適用房是2008年的房子,很可能屬於個人買的,產權歸個人,有些買主是全額付款,只是現在相關手續還沒有辦下來,如果是這樣的話,產權歸個人,居民有權力支配自己的房子,但具體情況還得進一步調查。
這位負責人表示,該部門已經受理此事,並進一步進行調查,如果真的不符合相關規定,會派相關人員依法辦理,但涉及到商業性質的擾民,干涉居民正常生活,他們可以將此事移交給公安或是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此事。
法律解讀:
在規定範圍內不允許擅自出租
記者瞭解到,所謂的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人均居住面積低於全市人均居住面積40%的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長春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按每年2%扣除折舊費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應按政府產權比例向主管部門交納相應收益,按交易申報價格政府可優先回購。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
規定中還明確,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爲及時糾正。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那麼,該事件中,經濟適用房被出租的事情是否合法,還需要相關部門的進一步調查解答,本報也將持續關注這一問題處理的後續,期盼相關部門的權威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