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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江蘇省物價局聯合對舊版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新修訂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實施,有效期爲5年。新辦法遵循“尊重業主意願、自願委託、服務有償”的原則,在價格管理範圍,車位、車庫停車收費規定的細化,物業服務過程中用水用電價格執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行爲規範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
爲了讓居民花錢更安心、物業服務更透明,新辦法規定,在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前,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並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制訂。業主大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則由業主大會共同決定,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同時要求,物業企業收費要明碼標價,要公示物業服務收費、汽車停放費及經營設施收益等情況,不得強制服務並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根據新辦法,各地物價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消費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後,可以每3年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相應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服務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如果物業公司不滿3年就漲價,業主可以要求與物業公司解除合同或要求其降低收費。
小區車位、車庫停車收費一直是居民最爲關注的話題,新辦法明確了汽車停放收費、租金的內涵。今後,車位的租金與管理費將剝離,具體費用由小區業主大會制訂。業主大會尚未成立時沿用政府指導價,成立後應明確劃分兩項費用。
新辦法針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同專有屬性的車位作出了具體規定: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成立後應由業主大會或者業委會決定汽車能否停放以及收費標準;租用依法配建、平時用作停車的人防車位停放汽車的,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用於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在規定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範圍內確定;對外來車輛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的,若屬於實施救助救護、市政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車輛以及爲業主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新辦法明確將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用水、用電、用氣的一般工商業價格標準調整爲“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這將給業主和物業公司帶來實惠,減少實際支出。
與此同時,新辦法還對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代收代交等費用的收取進行界定,明確收費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費用的,可以根據約定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張傑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