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住戶刁某稱供暖溫度不達標,拖欠供暖費328元,後被供暖公司起訴。近日,密雲法院認爲刁某證據不足,判決其全額給付供暖費。
2009年,北京某安裝工程公司與密雲縣太師屯鎮政府簽訂供暖合同,由該公司負責太師屯鎮範圍內居民住宅及公共建築的供暖服務。刁某所居住的小區屬於該公司服務範圍,其房產面積爲90餘平方米,供暖價格爲每平方米16.5元。2011至2012年度,刁某交納了1200元供暖費,尚拖欠328元,因此被起訴。
開庭時,刁某稱供暖公司有20多天的供暖溫度不夠,所以其拒絕給付所拖欠的費用。
法院認爲,原告爲刁某提供了供暖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刁某享有供暖服務,便有繳納供暖費的義務。他提出了供暖溫度不夠的說法,卻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最終未獲得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