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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管不是小產權房屢禁不止的理由。有關部門應儘快有所作爲,莫讓千千萬萬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夢寄託在“明令禁止”、“安全不保”的小產權房上
歲末,小產權房再次成爲社會焦點。一方面,國土部、住建部近期聯合清理排查小產權房違法案件。另一方面,不少公衆誤讀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關於農村土地政策的信息,以爲小產權房可以悄然“轉正”,導致小產權房頂風熱銷,像北京通州某小產權房竟在20天內漲了10萬元。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的房屋。由於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房屋買賣屬違法行爲,產權不受法律保護。儘管明令禁止,風險也被再三強調,小產權房卻因其突出的價格優勢而屢禁不止,甚至頗受追捧。這既是大城市居住成本畸高、保障性住房建設滯後的背景下蝸居者的無奈之舉,更是相關監管部門執法不嚴導致的負效應。
小產權房不是一日建成的,也不是一日售罄的,正是相關部門多年來的不作爲,縱容其漸成規模。根據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的調研報告,1995—2010年,我國小產權房竣工面積總量爲7.6億平方米,占城鎮住宅竣工面積的8%。這些小產權房在建設之初可能都遭遇了運動式的“叫停”,但“風頭”過後,建設依舊,無人問責。一旦建成,特別是售出後,又往往會成爲“既往不咎”的“釘子樓”。特別是2008年以來,對小產權房的摸底調查搞了不少,但處理意見與長效機制一直杳無音信,更加深了購房者“法不責衆”的錯覺。結果是增量變存量,小產權房越演越烈。
小產權房不是個小問題,漠視小產權房的存在與蔓延,會導致更嚴重的社會問題。作爲一個缺乏制度性約束的建設領域,小產權房侵佔耕地,存在各種安全隱患與配套設施缺陷,最終傷害的是農民與購房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小產權房的存在與交易,擾亂了住房市場秩序,對違法者的縱容就是對守法者的極大不公平。
解鈴還須繫鈴人。建立一套科學、細緻、可執行的解決方案,讓監管嚴肅起來、嚴格起來,倒逼小產權房退市,已刻不容緩。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問責規定與清退時間表,提高監管者執法主動性和緊迫性,杜絕小產權房再有任何“增量”;對於那些擠佔耕地的小產權房,必須明確處罰標準和拆除期限,讓違法開發者、投機交易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考慮到購買小產權房的家庭多屬於城市中低收入階層,小產權房清退政策也應“剛柔並濟、疏堵結合”。對於那些在建未售並不與規劃相悖的小產權房,不妨給予農民相應補償進行政府或社會組織回購,轉化爲保障房的有效供給。對於那些已經出售,但經檢驗沒有安全隱患且與城市規劃並不違背的小產權房,也可以探索“國家土地入股、居民購房款入股”的共有產權公租房模式。這樣既解決了小產權房的退出、中低收入人羣居住保障的問題,也杜絕了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更兼顧了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難管不是小產權房屢禁不止的理由。有關部門應儘快有所作爲,莫讓千千萬萬中低收入家庭的安居夢寄託在“明令禁止”、“安全不保”的小產權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