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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燕飛
委託中介賣個房子,房子沒賣出去,房主就找了其他中介來賣,結果前中介以“跳單”理由來索賠。讓房主感到意外的是,去房產部門查詢時竟然顯示他的這套房產“正在交易中”。面對中介的索賠,房主無奈地表示,委託書難道成了“賣身契”?
簽了委託,又去其他中介賣房
市民張先生前不久準備賣房,房子報價220萬元,在家門口找了一家中介(以下稱A中介)要賣房。因爲是第一次賣房子,也不曉得流程,在A中介的遊說下,他簽了《房屋委託銷售協議》,約定A中介在3個月的委託期內爲張先生賣房。
“簽了委託書後,A中介帶了一個客戶來看過房沒談攏,後來就沒消息了。”張先生說,他着急賣房,準備重新購置新房的,見沒人來看房他就又找了另一家中介(以下稱B中介)。
張先生告訴記者,他當時跟B中介說之前簽了委託書,並且已經把房產證交給了A中介,但B中介打包票說沒啥問題,並很快爲他找到了買家,而且他也與買家談妥了價格,準備交易。
房主沒賣房,房子已在“交易”
“A中介後來知道我在其他中介賣房後,開始阻撓我的交易,並要求索賠3萬元。”張先生說,現在到房產部門查他的房子,顯示正在交易中,但他根本就沒有開始交易。“我的房產證在A中介那裏,肯定是他們動了手腳,讓我無法賣房。”張先生說。
對此,記者諮詢了業內人士,業內人士表示,二手房“交易中”代表該房源已經在房產局登記備案了,也就是說已經“網籤”了,A中介手上有張先生的房產證,有可能採取了非正常手段進行了網籤。
賣房委託書要看清內容再籤
目前房產中介行業競爭激烈,爲防止客戶“跳單”,掌握獨家房源,一些中介公司會爭取房主在協議中約定“獨家委託”條款,賣家在簽字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協議中各項條款。
南京鏈家市場部尹筱沁告訴記者,賣房委託包括普通委託和獨家委託,兩者都有委託期限,具體的委託期限、委託事項、違約責任都由中介和賣家雙方協商而定。賣房人事先要了解清楚自己是普通委託還是獨家委託。
據瞭解,一般獨家委託代理協議都在其標題上會明確註明“獨家委託”,具體條款也會特別註明。一旦簽訂了獨家委託,在委託期限內,賣家就不能再找其他中介來賣房,否則就是違約。
“如果張先生籤的是獨家委託,那麼他則違約在先。如果張先生只是簽了普通委託,那則要看他具體怎麼簽訂協議的,違約責任也沒有獨家委託那麼多,有的根本沒有違約一說。”律師告訴記者,張先生違約是一方面,但爲了阻礙交易,在張先生未知的情況下,中介採用非正常手段將其房源申報交易也存在不合法地方。建議雙方按照委託協議具體內容協商處理。
獨家委託、普通委託各有利弊
簽訂獨家委託,好比“一對一”服務,委託期限一般是3個月,中介人員會在第一時間內盡心盡力地向購房者推薦獨家房源,以此來保證房屋儘快銷售。這種委託的缺點是,在委託期間,賣方不能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否則視爲違約行爲。
簽訂普通委託,好比“多投多中”。絕大多數的賣房者採取這個方式,同一套房源在不同的中介公司掛牌,價格可能有高有低。找到下家最快的,或交易價格最高的,就是客戶所需要的。這種委託的缺點是,服務質量得不到保證,賣房者同時還要忍受不同中介公司多個經紀人的頻繁打擾。
一般而言,獨家委託更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性;普通委託則能提供更多的客源、促成交易的早日成交。但不管選擇哪種委託方式,最好委託給一些比較大的中介公司。在簽訂委託協議時,一定要仔細看清合同條款的每一項,特別是簽訂獨家委託時,要特別注意違約條款,以免因疏忽而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