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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一套二手房,錢交完了,房子也過戶了,但因原房主不肯搬離,石先生遲遲無法入住。他感嘆,“自己的房子被別人住着,真是有家不能回。”
前日石先生介紹,去年來漢工作後,他一直四處看房,今年上半年,他在中介公司裏看中了一套南湖風華天城小區價值80萬元的二手房。6月13日,他與原房主蔡先生在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約定10月底前辦理過戶手續,石先生將1萬元保證金交給中介公司。10月19日,雙方正式辦理了過戶手續。11月1日,石先生將79萬元房款交給蔡先生,希望他儘快搬離。但至今蔡先生一家仍住在這套房子裏,石先生只得在外租住。他聯繫中介公司希望公司協調,但中介公司員工表示,只能暫扣房款中的1萬元保證金,待原房主搬離後再將保證金交給原房主。
前日,記者輾轉聯繫到蔡先生,希望協調此事。他表示,目前一家人未找到合適住所,無法搬離,明年2月前將交出房子。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表示,賣房人違反約定,不交付房屋,買房人有權行使抗辯權。他建議,石先生可求助社區這類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雙方可就合同變更事宜做出補充約定,例如,商定石先生的相應租金從保證金里扣除。如仍無法協調,石先生可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騰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