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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房子,因爲賣方几經變更,房子住了17年仍辦不下來房產證,房主將賣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獲法院支持。
17年辦不了兩證房主索賠20萬
1998年12月16日,顧莉(化名)與武漢某房地產公司第五房管所(下稱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口區一套149.8平米的商品房。雙方約定,購房總價爲29.96萬元,顧莉一次性支付29萬元,其餘房款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完權屬登記手續或辦完租約手續之日起3天內付清。同時,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房產公司對於房屋產權登記的配合義務。
1999年,這套房屋被正式登記在開發商武漢某發展總公司(下稱發展總公司)名下,該公司取得這套房屋的權屬證明書後交給房產公司。同年8月,房產公司名稱變更爲某房產集團,2005年發展總公司也變更爲某房產有限公司,真正的房主顧莉卻一直無法爲這套房屋辦理過戶手續。
今年7月,住了17年“別人房子”的顧莉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房產公司協助其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同時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20.88萬元。8月23日,法院依顧莉申請,追加發展總公司爲第三人,顧莉同時訴請發展總公司賠償相同損失。
房產公司被判賠5000元
經審理查明,1996年12月20日,房產公司與發展總公司簽訂合同書,約定由發展總公司將房產公司的6棟平房拆除並規劃改建。房產公司負責提供用地及該地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相關資料,以及騰退拆遷工作;發展總公司負責新建房屋的規劃、拆遷建設和銷售投資。其中還建的949.42平方米房屋交予房產公司,其他面積作爲商品房銷售,收入全部歸發展總公司。
法院認爲,顧莉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法律合同,雙方均應遵守及履行。現該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發展總公司名下,但認可實際產權歸被告房產公司所有,因此房產公司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因此判決房產公司10日之內協助顧莉辦好過戶手續,發展總公司予以配合。
由於房產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不存在違規行爲,但考慮到房產公司不協助真實房主辦理過戶手續,導致對方17年無法辦兩證,存在過錯,法院故判處其賠償顧莉5000元損失及100元信息查詢費。顧莉其他訴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