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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本報刊發報道《江蘇南通通州區先鋒鎮:一場憑“借條”違法強拆的舊鎮改造》: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先鋒鎮在舊鎮改造過程中,存在未徵先拆、拆遷公司暴力拆遷等違法行爲。
對此,先鋒鎮副鎮長李昕輝堅稱,先鋒鎮的拆遷完全合法合規。
相關專家則表示,集體土地上的拆遷,需要徵地之後才能開展,同時,政府方面要對拆遷公司的暴力行爲負連帶責任。
前述報道中披露,先鋒鎮一些地塊開展拆遷時,並無集體土地的徵收批文。一份編號爲蘇政地【2012】4005號的文件中顯示,江蘇省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通州區建設用地的批覆時間是2012年2月23日。
居民錢劍峯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鎮上的動遷開始於2011年8月。李昕輝也承認,在2011年11月,就已經和鎮上居民簽訂了拆遷協議。這意味着,先鋒鎮開展拆遷時,集體土地尚未被批准徵收,時間上早了整整6個月。
李昕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反覆強調,“在徵地之前,先鋒鎮是集體土地上的拆遷,而集體土地的拆遷現在並沒有明確的上位法,江蘇省也沒有對此作出規定,所以,我們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確的。”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不同意李昕輝的說法,“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法律不完善,但是不能認爲不存在”。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於建嶸認爲,“拆遷屬於徵用土地,假如是集體土地作爲國有土地拆遷,必須經過合法手續。而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更不屬於政府,只能屬於集體或農民個人”。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據《土地管理法》,改變土地用途,需要經過許可,徵收之後纔可以進行。在現行法律沒有修改之前,政府無權直接進行拆遷。”程潔解釋道。
本報還報道了先鋒鎮在拆遷過程中,政府僱傭的拆遷公司存在暴力拆遷的行爲。
“暴力跟政府沒有任何關係。”李昕輝這樣回答。他表示,鎮政府與被拆遷戶是有協議的,屬於協議拆遷。同時他堅稱,“先鋒鎮不存在暴力拆遷問題,而是糾紛問題”。
程潔首先表示,地方政府在不徵收土地的前提下,不得進行強拆,這是一個原則問題。“如果已知不合法,就不存在‘現實中如何開展’的問題。”
程潔進一步說,政府可以通過政府採購等方式,與拆遷公司簽訂協議,組織拆遷,拆遷公司與政府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不過前提是政府有權強拆”,程潔還提出,“如果政府本身無權,當然也不能授權拆遷公司強拆”。
被拆遷戶錢劍峯的代理律師李仁杰強調,即便雙方簽有協議,單方面通過暴力手段實現協議內容,也是違法的。“好比你欠我的錢不還,我不能通過暴力把錢搶回來。”
於建嶸認爲,對於拆遷公司的暴力行爲,“政府理應負有連帶責任。”
中國青年報記者還了解到,先鋒鎮拆遷所依據的是《通州區村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該辦法規定,集體土地上村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拆遷主體爲各鎮區園(管委會)。
李昕輝說,“小城鎮建設的主體是各地政府,先鋒鎮實施舊鎮改造,鎮政府就是主體。鎮上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鎮區改造決議後,等到具體實施拆遷時,再由動遷辦批准、備案”。
於建嶸對此提出質疑,“實際上,鎮政府沒有資格作爲拆遷責任主體。”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通州區的這份“紅頭文件”――《通州區村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以各鎮區園作爲拆遷主體,並不合法。“鄉鎮政府連組織實施徵地的資格都沒有,更何況進一步的強制拆除。”程潔說。(實習生楊雪本報記者徐霄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