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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牛佳雯)林先生居住在一層,因不需要乘電梯上下樓,他覺得和其他業主一樣交電梯費太虧了,就拒交物業費。經審理,順義法院認爲,根據物業管理合同,林先生應該交納包含電梯費在內的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稱,2005年,林先生購買順義區某小區一幢16層樓房的一層房屋。2006年,林先生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爲林先生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的標準爲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30元。2012年,林先生開始欠交物業費。2013年,物業公司向該院提起訴訟,要求林先生交納物業費。
據林先生介紹,入住小區後,他一直按時交納物業費,但2012年發現一層的物業管理費與其他樓層是一致的,因其住在一層沒機會使用電梯,認爲物業管理費中包含的電梯費部分不應由其承擔,故未交納2012年後的物業管理費。林先生表示同意交納扣除電梯費後的物業管理費。而物業公司表示,電梯費由全體業主公攤,也有部分小區簽訂的物業合同是一層業主和其他樓層業主不同的,如果林先生不認可已經簽訂合同的物業費標準,可以發起業主委員會形成新的決議並與物業公司簽訂新合同。
順義法院審理認爲,物業公司與林先生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爲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按照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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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電梯費官司沒贏過
一層業主因拒交電梯費而被物業公司起訴的案子,北京各基層法院均審理過多起。無一例外的是,這些業主均被判敗訴。
見諸報端的除順義法院此起判決外,最近的一起案子是豐臺法院於今年1月審理的。豐臺法院以電梯屬於公共設施,其設立的目的在於服務全體業主,其費用理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負擔爲由,一層業主敗訴。
對於一層業主能否不交電梯費,多年來頗多爭議。《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出臺前,曾有一條“首層業主交30%電梯費”的規定,後被刪除。支持者以“誰使用、誰受益,誰交費”爲依據。但是,反對者認爲,如果一層業主不交或少交,那二層甚至5層業主是不是應該比10層業主也少交點?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