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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徵求公衆意見
本報訊(記者齊華偉)今後中山市民買房或將不用直接把購房款交給開發商,而是先存入指定的銀行監管賬戶,開發商按工程進度支取相應款項。11月22日,中山市國土資源局發佈《中山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就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徵求公衆意見。業內人士認爲,此舉可從源頭上避免開發商隨意挪用資金並引發捲款逃跑、爛尾樓、逾期交房、虛假宣傳、質量缺陷等問題。
社會公衆有意見或建議,可在該公告發布後7日內向中山市國土局提交書面意見。
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須存入監管賬戶
徵求意見稿顯示,開發商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必須確定預售項目的監管銀行,並按照一個預售許可申請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在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購房者在所購房屋取得預售許可後、竣工驗收前按合同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購房款均算作是預售款。
今後購房的流程也將發生改變,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應將預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然後持監管銀行出具的憑證向開發商領取購房發票。如果是貸款購房,則發放貸款的銀行將貸款直接劃入合同中註明的預售款專用賬戶,並出具憑證供預購人領取購房發票。
開發商可按項目建設節點支取相應款項
徵求意見稿中對開發商支取預售款也作出了明確規定,開發商在首次申請支取商品房預售款前,應當明確預售項目的工程建設費用和法定稅費,並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及施工進度編制《商品房預售項目用款計劃書》,按照完成基礎和地下結構工程、結構封頂、竣工驗收、完成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等四個環節設置資金使用節點,併合理確定每個節點的用款額度。
聲音
據瞭解,按有關規定,預售款只能專款專用,我省廣州、東莞、深圳、佛山等地都有預售款監管的相關規定。但在中山此前並沒有相應的管理辦法,由於缺乏監管,購房者交給開發商的這些錢隨時有可能被挪作他用,並引發捲款逃跑、爛尾樓、逾期交房、虛假宣傳、質量缺陷等問題。
購房者:購房多了保障
最近正在看房的劉先生認爲出臺該政策是好事,“相當於錢交給開發商後,多了一份保障。”
律師:
預售款處理細節待明確
廣東邦傑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朝娣認爲,徵求意見稿中對一些特殊情況的操作細節上還有待完善。“當合同雙方中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時,怎麼處理預售款還需要明確。”蘇朝娣說,開發商逾期交樓或者擅自變更規劃等情況下,購房者有權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購房者因貸款批不下來等原因無法支付剩餘房款,開發商也可以解除合同,“這兩種情況下,退還的房款是從監管的資金中出還是由開發商先墊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