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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毛先生違法賣了自家農村宅院14年後反悔,並通過訴訟解除了買賣合同。買房的家庭隨後起訴索賠信賴利益損失。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毛先生有過錯,需賠償對方34萬元。
韓女士訴稱,1996年4月6日,她的丈夫任先生(已去世)與毛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草契》,約定任先生以3萬元價格購買毛先生所有的位於順義區的農房。
當天,任先生向毛先生支付全部購房款並繳納了相關稅款,領取了《北京市契證》,毛先生也將房屋交付,由任先生一家佔有並居住。
2010年7月20日,因毛先生起訴,法院判令《房屋買賣草契》無效。韓女士認爲,毛先生在賣房時明知其所出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於禁止流轉範圍,出賣14年後又主張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她要求毛先生賠償信賴利益損失57萬元。
毛先生辯稱,他是在申請經濟適用房時,因涉訴房屋登記在他名下導致無法申請,才起訴的,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爲,雙方均應知曉買賣的房屋及宅基地屬於禁止流轉的範圍,故均應對合同無效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所獲得利益,判令毛先生賠償韓女士經濟損失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