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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一層的林先生不需要乘電梯上下樓,物業費標準卻和高層居民一樣,他因此不想交電梯使用費。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判決林先生敗訴。
物業公司起訴稱,2005年林先生購買順義某小區一幢16層樓房的一層房屋。2006年,雙方簽訂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爲林先生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的標準爲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3元。2012年,林先生開始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於今年起訴。
林先生辯稱,他以前一直按時交納物業費,但2012年發現一層的物業管理費與其他樓層是一致的,而他住在一層沒機會使用電梯,物業管理費中包含的電梯費不應由他承擔。他表示同意交納扣除電梯費後的物業管理費,但物業公司表示電梯費由全體業主公攤。
法院認爲,林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中約定了物業管理費標準,林先生應按該標準交費。法院沒有采納他的辯解意見,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訴求。(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