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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實行官邸制。
什麼是官邸制?其實就是一種官員住房制度,是國家爲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期間居住的住所,但官員本人對此沒有產權的制度。
目前,我們的基本做法是,各地給在任期間的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住房,而且這些住房是有產權的。隨着官員不斷地調動升遷,在不同崗位、地區任職,在各個地區都有住房,出現了一名官員佔有多套住房的現象。
因爲這些住房是有產權的,官員可以拿到市場上進行買賣。這既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容易使官員多貪佔國有資產,而滋生腐敗。推行官邸制可以作爲抑制國有資產流失和預防住房腐敗的一項措施。
官邸制在國外是一個成熟的制度。其實,中國古人在這方面的智慧也值得我們借鑑學習。
古代做官有“迴避制度”,不允許官員在原籍或有家族產業的地方任職,避免親友鄰里請託徇情。所以,古人云:“千里去做官。”官員異地做官,政府就不能不考慮異地仕宦一家老小的住房問題。
自秦漢以來,國家開始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即“官舍”(就是現在我們說的官邸,擁有使用權,未擁有產權)。到唐朝,由於官員數量猛增,政府不再爲京官提供免費官邸,而是採取租住制,官員在京沒有買房的,可以租住政府的官邸。不過,朝廷對那些德高望重的大臣,還是允許他們免費住官邸。
宋承唐制,還是爲官員備有官舍,爲了管理這些官舍,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房管局”,叫樓店務(後改名店宅務),負責官邸的修造、維護和出租。元朝的情形和北宋相似,起碼大多數漢族官員在住房方面的待遇是這樣。明代住房政策有所變化,就是可以一次性買斷公房。
清朝初年,滿清政府把京師內城的漢人統統搬到外城去住,把內城騰出來給旗人。內城的房子蓋好後,政府按品級給旗人分配,“一品官給房二十間,二品官給房十五間,三品官給房十二間,四品官給房十間,五品官給房七間,六品、七品給房四間,八品官給房三間。”後來,又採取貨幣分配方式和指扣俸祿、分期付款等方式,幫助住房困難的旗人購買住房。
由此可見,除清代對旗人住房特別恩遇,多數朝代官員都沒有“免費分房”,而是採取“官邸制”,且很多朝代還是有償的、需要租金的“官邸制”。
非但如此,古代政府還不讓官員在任職地殖產置業。至少元、明、清三朝,朝廷規定官員不許在工作地買房。
今天,我們推行官邸制,可以吸取古代的一些有益做法。但我們也要看到,古代官邸制並沒有十分有效地扼制官員“以權謀房”行爲。要讓官邸制能達到期望的目的,還要司法獨立及官員財產公開等制度相配合,破除“獨法難行”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