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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住建委網站發佈消息,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因夫妻離婚,可辦理所涉房屋產權轉移登記。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對懷柔區住建委《關於已配售未滿五年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能否進行產權變更的請示》的批覆顯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如果因夫妻離婚,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雙方可持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離婚證及離婚財產歸屬協議(協議離婚)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到房屋登記部門依法辦理夫妻離婚涉及的房屋轉移登記,而所涉的房屋產權性質不會發生改變。
在此之前,按照《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21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而《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28條也規定,購房人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五年內不得轉讓所購住房。確需轉讓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住房繼續用作限價商品住房向符合條件家庭供應。
但若是可以辦理產權轉移,是否會出現有人淨身出戶之後再次申請保障房的現象?對此,市住保辦相關負責人回覆稱,按照本市目前規定,曾經作爲家庭成員申請過保障房的,即使脫離家庭也會被記錄在案,暫時不得再申請保障房。(實習生曹政記者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