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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對此,湖北省統計局副局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葉青昨天在接受採訪時坦言:“這次財稅改革的動作非常大,很多方面都出乎我的意料,好多方面都讓老百姓非常痛快!”
房地產稅推出後將降低房價並抑制“炒房者”
對於《決定》提出的“加快房地產稅立法”,葉青坦言“看了這一條也非常吃驚”。他認爲今後房價肯定會下跌,對於購買多套房產的“炒房者”來說,則需要付出高昂的房地產稅。葉青分析說,“加快房地產稅立法”這個提法意味着房地產稅肯定是要推出的。未來徵收房地產稅之後,政府不會被允許拿這麼高的土地出讓金,普通人購買自住的房子也不需要繳稅,但是購買多套房產則需要加收房地產稅。“我估計兩三年左右就會完成立法。”葉青表示,“在國外也是這樣,買房子很便宜,但是使用房子(住房子)很貴。這次改革最大的不同在於,民衆的負擔從購買環節推移到使用環節。”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認爲,從這次全會的表態看,明年增加房產稅試點城市,也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不確定的是第二批試點的城市將是哪些。
以北京樓市爲例,在存量住宅市場,目前持有環節基本是零稅費,這就使得住宅持有成本不高,很多炒房客持有房產等待價格上漲,住宅的空置率不低。而且,多年來的樓市表現,也支撐着許多投資客對於房價上漲的期待。而在交易環節,存量房交易的稅費成本能佔到房屋價值的10%以上,在供需不平衡、賣方強勢的現狀下,這部分稅費大都由購房人承擔,這也增加了購房者的負擔。徵收房產稅,增加持有環節稅費,短期看有利於擠壓出目前市場的存量閒置房源,有利於市場的流通,長期看有利於房價的下降。
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稅制中低收入者或少交稅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其實是非常老的提法了,這次能把它寫進《決定》不容易。”葉青說。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近年經過多次調整,但基本都是調整起徵點。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表示,下一步改革個稅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類稅制”轉向“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會將納稅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加體現稅收公平。此前,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就表示,個稅綜合稅制後,有望實現“富人階層多交、中低收入階層少交”。
“比如稿費和工資,實際上都是勞動所得,可以考慮合起來進行徵收。”葉青指出,“綜合”即把同類性質的項目進行合併,其他的比如資本類的項目則可以考慮分類。“將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就會減輕個人稅收負擔。”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政系稅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劉穎則認爲,在具體方案出臺之前,無法籠統地判斷納稅人未來的個稅負擔是會提高或者降低。因爲,對於哪些收入需要綜合,哪些收入需要分類,業界還存在觀點的分歧。他的觀點是,經常性收入可考慮採用累進稅率綜合徵稅;偶然性收入可考慮仍然分類徵稅。經常性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等。偶然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偶然中獎所得等。
但從公平性的大趨勢角度判斷,個稅制度應在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懸殊上發揮更大的作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應該給予低收入人羣更多優惠,而增加高收入人羣的稅收負擔。另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稅務機關的徵收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稅務機關能夠掌握納稅人多渠道的個人收入情況。從目前來看,無論是稅務機關的管理能力,還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都有待提高,所以他認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建立,也將是個逐步推進的過程,絕不會一蹴而就。綜合法制晚報、北京晚報等。
專家談房產稅
全會的提法意味着對整體房地產稅收體系的調整。對於房地產稅的立法和改革可能涉及到一攬子的增減調節,而不僅僅是房產稅一項。”
—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副會長顧雲昌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導致工薪階層成爲繳稅的主體,資本所得稅負輕於勞動所得稅負的問題突出,稅收的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不利於社會和諧和穩定發展。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應該是實行個人經常性所得、勞動所得定期預交、年終加總彙算多退少補、按照總收入繳稅的徵收模式。”
—中山大學稅收與理財研究中心主任楊衛華教授
“房地產稅要真正發揮調節作用,必須先完善立法。不僅房地產稅如此,其他稅種如增值稅等稅種也是如此。目前,在我國18個稅種中,僅3個稅種是通過人大立法,其他都是國務院暫行條例,這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