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鄭小偉(化名),河南人在津經商,欲購房,卻沒有在津購房資質;於梅(化名),天津人,前年離異,具備購房條件。由某中介公司牽線搭橋,兩個陌生人見面、簽訂協助購房協議,約定事成之後鄭小偉給於梅4萬元好處費,隨後鄭小偉回原籍與原配妻子離婚,之後鄭小偉與於梅結婚,因此繞過在津購房的政策限制而購房。而中介在購房成功後將得到可觀的“服務費”。看似皆大歡喜的購房,卻隱藏着巨大風險。
天津寧一律師事務所王京濤律師分析指出,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覷。法律上並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後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對於購房者鄭小偉來講,他與原配偶的離婚環節,如果是假戲真做,那麼極可能落個雞飛蛋打的下場:一是新買的房子拿不到手,購房的錢卻被陌生的津籍人士於梅拿着,二是老家的配偶也沒有了,從而引發比購房更嚴重的離婚糾紛。
對於配合買房的天津人於梅來講,也絕不是一味地都是好處。有過此婚史對她以後再婚也有不利影響。事情配合辦完了,購房人鄭小偉如反悔不給“好處費”,此項“好處費”一般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被購房人鄭小偉看上而堅決不離婚,要想將其甩掉恐怕也要費一番周折。如果購房人貪婪,反過來主張要求分割於梅的財產才配合辦理離婚也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倘若出賣方發現購房人鄭小偉本不具備購房資格或出賣方反悔等情形,買賣雙方還可能通過訴訟來處理購房的糾紛,這樣購房人就未必能拿到房產證,而且還得處理反覆的離婚結婚的煩心事。
根據《合同法》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嚴格來講雙方簽訂的協助購房協議是爲了規避天津的限購政策而不是法律規定。雙方領取的結婚證也是基於“自願原則”,在雙方未僞造虛假申請材料的情況下從表面上看是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的,因此取得的購房資格目前難以認定爲違法。對通過此方法來規避天津限購政策的行爲,日後還需要建設、民政等多部門聯動予以嚴格規定堵住相應的政策漏洞。然而,司法部門在打擊類似的這種購房方式上出手還是很重的:2010年四川宜賓一位農民在房屋上動心眼,先與妻子離婚,再與丈母孃結婚,後又與丈母孃離婚,繼而和妻子復婚。結果,2011年該夫婦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可見假結婚假離婚輕則有經濟糾紛、情感糾紛,重則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