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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財產權
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可喚醒巨量資本
張曉山(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央視特約評論員):實際上我們講農民的財產權利,一般指的是農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宅基地的用益物權和集體資產的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來流轉,但這次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還可以抵押。這方面是一種非常有益的探索和試驗。農民在最需要資金的時候,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獲得資金,能解決燃眉之急,能夠發展生產。這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一種財產權利,它可以更具體和更多樣化的實現形式。
鄭風田(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教授,央視特約評論員):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可以喚醒巨量的沉睡資本。現在農民擁有的財產,大家都認爲是一個巨量的沉睡資產,我們知道所有城市土地加在一塊也就2.5億畝,但農民實際上也有一大塊就是建設用地,還不包括18億畝承包地,就是耕地。但這一塊資產,給農民帶來的收益很少。我看一個統計數字,我們現在每年農民從財產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爲什麼?就是這一塊財產,它是權利但受到層層限制。
所以這一次大家對十八屆三中全會一個很大的想象,就是希望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是不是應該讓農民可以進行抵押。據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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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於民
使農民以產權保生存謀發展
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主任孫英輝說,隨着決定出臺,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已不是“要不要”問題,而是怎麼依法實踐問題。強調“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使環環相扣的徵地制度改革、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不動產統一登記等問題進入整體突破期。要解放思想,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結合,賦權於民,使農民以產權保生存、以產權謀發展,從農村突破,向城鄉一體化總目標邁進。
當前我國土地政策日益社會化,一些重大經濟社會問題,很多都直接或間接與土地有關。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鄭凌志認爲,今後完善徵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在嚴格用途管制下,允許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參與城鎮經營型項目開發;制定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辦法,合理確定中央、地方、集體、個人收益比例,激活各方面積極性,可能成爲改革探索的新熱點。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宏觀室主任黨國英對記者說,決定強調城鄉一體化、城鄉平等。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是土地財產權,包括抵押、處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權。要加快確權,保障權益。整體性改革有系統性要求,離不開配套。希望扭轉單兵突進局面,完善配套,在耕地紅線、生態紅線之下,使農村再次成爲中國改革的熱土。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