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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空殼公司分來千萬元利潤,低價供氣換來超低折扣買房。昨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東莞新奧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新奧”)原董事長李志榮等人受賄案。李志榮被指控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涉案金額超過2000萬元。
李志榮在法庭上否認涉嫌受賄,堅稱前述指控均缺乏事實證據支持,並反覆強調自己對衆多披露的案情並不知情。曾爲李志榮左右手的吳世忠則在法庭上反戈稱李志榮主導了收受好處的過程。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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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
利用職務便利
憑空獲鉅額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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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爲東莞管道天然氣特許經營商,東莞新奧成立於2003年,由東莞市政府與新奧燃氣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組建。經過10年時間,東莞新奧已發展鋪設高壓燃氣管網160餘公里,市政中壓燃氣管網1200多公里,管道供氣能力達400萬立方米/日,全市城市管道天然氣“一張網”已初步形成。
此次李志榮所涉及的主要受賄指控便與全市供氣管網的建設存在關聯。按照李志榮的說法,2007年,全市供氣管網建設在當時碰到巨大挑戰,一方面,彼時東莞存在七八家公司同時承接各鎮街供氣管網建設工程,但因各家公司的質量參差不齊,不時出現層層發包、包工頭欠薪跑路、承接公司資金鍊斷裂、安全事故頻發等問題,嚴重影響管網建設進度;另一方面,東莞與供應澳洲氣源的深圳大鵬公司已簽有“照付不議”協議,也就是說,即便東莞的管網建設未能如期完工通氣,東莞新奧每年照樣要向深圳大鵬公司支付供氣款。
“當時兩難的境地讓東莞新奧的管理層都很着急。”李志榮說,當時,河北一家燃氣熱力工程技術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公司”)爲承攬東莞新奧的管網建設工程,通過時任東莞新奧董事吳世忠向其提議共同成立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義承攬東莞新奧的管網建設工程。李志榮表示同意,並安排吳世忠負責相關事宜。
起訴書披露,爲掩人耳目,李志榮、吳世忠等人先是以隱名參股的形式成立東莞德溢公司(其中李志榮、吳世忠佔股55%),隨後再以該公司及河北×公司的名義共同入股成立東莞新德公司。其中,河北X公司持股50%,東莞德溢持股39%。
經過李志榮等人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從中協調幫忙各種事務,新德公司成立後,順利承攬到東莞新奧的管網建設等常規工程項目。但由於缺乏相關施工資質,新德公司將工程轉包給河北×公司的東莞分公司,而名義上新德公司則向對方提供所謂協調服務。
起訴書認爲,藉助上述空殼公司,李志榮、吳世忠憑空從工程利潤中分成。經偵查人員統計,2009年至2012年期間,河北×公司以利潤分紅款名義先後送給李志榮、吳世忠等人共計18644626元,其中,李志榮分得660多萬元,吳世忠分得493萬元。
-自辯
一人堅稱無罪
一人認錯
面對有關其開空殼公司受賄的指控,昨日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志榮表現出一臉困惑,已經63歲的他有點耳背,特意讓檢察官重複部分指控內容,以確定自己沒有聽錯。
“我想着自己快到退休年齡了,想找點寄託,讓自己多年的經驗發揮餘熱,爲東莞天然氣事業作貢獻,怎麼從公司獲得利潤分成就成了受賄呢?”李志榮辯稱,其與吳世忠等人合辦新德公司爲了改變當時供氣管網建設不盡如人意的現狀,藉助自己多年的從業經驗、本地人脈以及河北×公司的工程技術,加快推進東莞天然氣供應全市“一張網”建設。
當檢察官追問其如何看待從中獲得鉅額收入的行爲時,李志榮堅持認爲,這些鉅額收入系自己投資公司獲得的利潤分成,並不屬於受賄。
不過,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吳世忠則對此持不同意見。吳世忠說,自己不太懂法律,對自己的行爲是否屬於受賄並不確定,不過他意識到自己利用空殼公司獲得鉅額分紅應該是違法的,畢竟自己作爲東莞新奧公司中的一員,不應該利用職務便利在外面經營其他公司承攬自家公司的業務。
李志榮早年曾擔任過東莞基層政府單位要職,1996年,李志榮從時任東莞茶山鎮鎮長一職調動至東莞市燃料工業總公司任職,隨後才兼任東莞新奧董事長。在李志榮看來,其調任至市燃料工業總公司後已不再享受級別待遇,不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屬於受賄罪適用對象。
針對這一說法,檢察官現場展示李志榮在調任市燃料工業總公司後仍舊享受相關公務員級別待遇的證據進行反駁。
以明顯超低價買房涉利益交換
2
指控
以明顯超低價買房涉利益交換
爲小巴公司享受低價供氣打開方便之門,隨後通過買房獲得超低折扣獲利是此案牽出的另一宗涉賄案件。
2009年,東莞一家大型本土房地產公司順利中標東莞核心城區200輛小巴的經營權,隨後投資成立東莞市小巴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巴公司”)。
小巴公司運營需要大量使用車用天然氣,而彼時,東莞車用天然氣價格爲4.2元/立方米,該房地產公司認爲用氣成本過高。據起訴書披露,爲降低運營成本,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陳某找到李志榮,希望按照居民用氣3.6元/立方米的低價向小巴公司供應車用天然氣,並承諾給予好處,李志榮同意,雙方隨後就此簽訂長達10年的供銷合同。
2011年1月,李志榮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在該房地產集團旗下樓盤“某某灣畔”購買13棟20號、21號兩套房產,獲得額外優惠分別是1404683.8元和1631767.4元。同年12月,李志榮又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5.5折)在該房地產集團旗下樓盤“某某峯景”購買下15幢3002房,獲得額外優惠3331561.1元。
“上述額外優惠均系賄賂,共計6368012.3元。”檢察機關認爲,李志榮、吳世忠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證
曾經的利益同盟現場反戈
“給小巴公司優惠價格是公司管理層集體決定的,是公事公辦,而我買房享受低折扣優惠是另一碼事,雙方你情我願,又有什麼問題。”與開公司獲得鉅額利潤分成類似,李志榮一直在極力撇清自己買房的行爲與小巴公司獲得低價供氣不存在任何關聯。
李志榮解釋說,小巴公司之所以能夠以居民用氣價格獲得低價供氣,主要是因爲當時東莞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給他打過招呼,稱該項目涉及民生,希望給予照顧,其與東莞新奧管理層經過多次討論後,考慮到其屬於民生項目,且是公司的長期用戶,決定給予居民用氣價格,屬於公事公辦。
對於自己買房明顯低於市場價一事,李志榮辯稱,自己在第一次買房時並沒有打過電話給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陳某要求打折,而是在吳世忠的介紹下前往買房的,買房手續都是吳世忠負責安排,自己對買房獲得折扣一事並不知情。
李志榮承認,在第二次買房期間,其曾主動要求與陳某會面,提出要多套房子退休養老,希望對方給予折扣優惠。儘管如此,李志榮始終認爲,其是在小巴公司供氣合同簽訂數年之後纔去買房,買房與低價供氣並無利益關係。
不過李志榮的說法隨後便遭到曾經的左右手——吳世忠的當庭反戈。按照吳世忠的說法,李志榮第一次買房時確實由其負責經辦,但實際上是李志榮先行打電話與陳某商談好優惠價格後,方交代其去辦理,其也不知道具體享受的折扣優惠是多少。
至於第二次買房,吳世忠表示,他跟李志榮各買了一套,分別享受6.5折和5.5折的超低折扣優惠,相關購房款部分由上述公司利潤分成中墊付。目前此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統籌:南小渭採寫:見習記者靳延明記者黃少宏通訊員王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