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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了一年沒交房
按合同賠違約金
2008年12月31日前就該交付的商品房,拖了一年多才交付使用。買房人章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按合同支付每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但開發商以違約金比例過高爲由,只願按租房價格賠償。經法院判決,開發商按租房價上浮30%支付違約金。但章女士卻不幹:獲得的違約金一下子少了大半。
昨日市檢察院第一分院透露,經該院抗訴,此案近日重審改判: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賠償3.5萬餘元。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實習生趙義迦通訊員黎琳
拖了一年多沒交房
買主法庭討違約金
2007年10月15日,章女士與重慶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以23萬元購買該公司在經開區鴛鴦附近商品房一套。購房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08年12月31日前交房。如逾期超過30日,開發商須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但交房時間過去了一年多,章女士還沒收到接房通知。2010年6月,章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聲稱賠償比例太高
開發商只願賠租金
審理中開發商提出,合同中逾期交房違約金約定過高,要求對同期同地段的租金損失進行鑑定。經評估,章女士所購房屋租金爲每月500元。原審法院依據合同法中關於“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的規定,判決開發商自2009年1月1日起,以該房屋同期租金損失的130%,即每月650元標準支付違約金,直至交房之日。
章女士認爲,這個判決以鑑定清水房租金爲基礎認定給自己造成的損失,明顯不公平,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去年5月,她向檢察機關申訴。
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院改判按合同賠
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民行處檢察官稱,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萬分之四並沒有如《合同法》所講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他們認爲,原審法院採信的鑑定報告,是以清水房爲依據作出的租金損失鑑定。章女士因被延遲交房,喪失的是佔有、使用、收益該房屋的多種權益。
此外,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即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遲延交房違約金標準並不過高。
該案承辦檢察官表示,購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的約定,是房產公司與章女士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對該風險是明知的。同時,該約定具有對等性,任何一方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都將被平等的追究違約責任。在章女士按約履行付款義務情況下,如果調低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不僅對守約方購房者章女士不公平,而且會產生支持違約行爲的負面影響,既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又不利於保護公平交易。
檢方認爲,原審法院以違約金過高爲由作出判決存在錯誤,遂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訴。市一中院將該案發回再審。近日,原審法院再審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改判房產公司按合同約定賠償比例,賠償章女士違約金共計3.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