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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律師:王銳(江蘇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女士:我與老公婚後雙方感情一直很好。 2001年我老公認識一位年輕的女性張某並長期同居。2002年9月,我們夫妻倆將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出售,獲得100萬元房款。2004年初,我老公因患肺癌立下遺囑,將住房出售所獲得的一半所得即50萬元贈與“小三”張某。同年5月,我老公去世,“小三”張某遂以贈與的書面遺囑要求取得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請問張某有沒有權利取得該財產?
王律師:你老公的遺贈協議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張某無權獲得該財產。所謂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的部分或全部無償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並在該自然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爲。《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計劃,擾亂社會秩序。又規定“民事行爲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的規定來看,對民事主體的自由處分財產權利的限制,僅限於在民事主體的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道德發生衝突的場合。你丈夫所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張某的行爲恰恰與社會公共道德發生衝突,嚴重地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因而,這種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你丈夫遺贈給張某的財產損害了你的合法繼承權。因此,你丈夫的遺贈行爲是無效的,從行爲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某不能取得該項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