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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堅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11月6日,山東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對該省推進土地集約利用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會議要求,因政府行爲造成的土地閒置,將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改變用途或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等價置換、協議有償收回、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山東要求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控制標準。此前,山東省執行的投資最低限額標準爲投資額小於1000萬元或用地面積小於10畝的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得單獨供地。今後,省內投資額低於5000萬元或用地面積低於15畝的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將不再單獨供地,鼓勵企業向園區集中。
同時,新增工業項目畝均投資強度大幅提高。此前,山東省執行的新增工業項目畝均投資強度要求爲國家級開發區不得低於240萬元,省級開發區東部地區不低於200萬元、中部地區不低於160萬元、西部地區不低於100萬元。今後,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其他工業集中區新建工業項目平均投資高度一般分別不低於350萬元/畝、280萬元/畝、220萬元/畝。
今後對產出效益要求更加嚴格。山東省要求,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其他工業集中區新建工業項目達產後畝均產值一般分別不低於520萬元、400萬元、280萬元,畝均稅收一般不低於30萬元、20萬元、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