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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女士用多年積蓄購買下位於密雲縣的一棟房子,辦理房本時卻被告知房屋已登記在陌生人王先生名下,只因開發商銷售房屋填寫合同時將王先生購買房屋的單元號寫錯。鄭女士遂將向王先生頒發房本的市住建委起訴到密雲法院。日前,密雲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撤銷王先生房屋所有權證。
2012年鄭女士從密雲縣某開發商處購買下兩層房屋,購房合同中顯示房號爲3單元某號。辦好手續後,鄭女士到密雲縣住建委辦理房產證時,卻被告知房屋已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經詢問,鄭女士得知,原來是開發商銷售房屋時將合同填寫錯誤,將王先生購買的4單元房屋錯寫成3單元。更令鄭女士無奈的是,王先生現已去世,且其家人都在外地。而住建委表示,不能僅憑開發商出具的錯誤說明來爲鄭女士頒發房產證,鄭女士只能通過起訴向王先生頒發房本的市住建委。
密雲法院經審理認爲,房屋登記機關在爲王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雖依據相關規定對王某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盡到必要合理注意義務,但某小區3單元某號房屋的實際購買人確係鄭某,而非王某,房屋登記機關將該房屋登記在王某名下與事實不符。最終密雲法院判決撤銷王某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者曹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