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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價高燒不退,東莞、惠州等深圳周邊城市樓盤近兩年受到深圳人的青睞,不少人選擇到這些城市買房圓“安家夢”。在周邊城市置業潮興起的同時,也有人遭遇各類騙局,大呼“上當”。
近日,深圳市民王先生前來報料。半年前,他在過天橋的時候收到一張出售惠州博羅縣住宅的傳單,向開發商交了3000元認購款後,原定7月交房,到現在開發商卻遲遲交不了房。幾天前,王先生找到開發商,卻發現此樓盤開發商“五證兩書”不全,沒有交房能力。而要求退還認購款也無果,無奈的王先生只好到博羅縣法院起訴開發商。
現狀深圳房價高燒不退周邊城市樓盤走俏
日前,國家統計局公佈今年9月份70個大中城市住宅銷售價格變動情況,上個月,65城市新房價格環比上漲,廣東納入監測的5個城市房價全面上漲。深一手樓同比漲幅爲20.1%。隨着深圳房價高企,深圳周邊城市樓盤悄然走俏。
深圳市家家順房產交易有限公司置業顧問蔡先生透露,最近到周邊城市購房的市民越來越多,樓盤均價大都在5000元-10000元/平米,主要集中在惠州,其次爲東莞。
惠州、東莞多個開發商表示,在其近期的樓盤成交客戶中,深圳人的購房比例近兩年在不斷提高,平均約爲20%—30%,有些樓盤的深圳人置業比例高達50%以上。
“這些到周邊城市置業的人,有些是要結婚,有些是爲了給父母養老,有些是爲了投資。很多樓盤交通較爲方便,開車進入深圳只需20分鐘,這樣的樓盤一放出來就會被搶購一空。”蔡先生說。
問題購房糾紛頻發周邊置業鬧心
與王先生一樣,在東莞購房投資的劉女士也同樣遇到了麻煩。去年12月,她在東莞認購了一套房子,售樓人員口頭承諾均價1萬元,李女士當即交了近10萬元認購款。但在選房時候被銷售人員告知實際均價比承諾價格高近4000元。李女士要求開發商退錢,但開發商卻一再推脫。
惠州市消委會方面透露,根據上半年受理的投訴情況,異地置業的消費者因缺乏專業知識、不熟悉交易程序和規則,很容易掉進開發商及中介設下的“陷阱”。
惠州消委會向記者介紹了幾種常見“陷阱”:一旦確定有購房意向,開放商或中介會立即要求買方支付“誠意金”、“意向金”等,並制定對自己有利的約定避免交易中止,客戶反悔即侵吞訂金;中介提供房齡、抵押、缺陷、配套等方面的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賣方沒有將房屋情況如實告知中介,或是賣方如實告訴了中介,但中介故意隱瞞,購房者往往簽了合同後才知道實情,此時中介往往以“拗定金”爲威脅,迫使客戶繼續交易;爲促成交易,信口開河,作出迎合買賣雙方交易意向的學位、產權、費用等虛假承諾,消費者往往缺乏有效的書面證據導致不能依法維權。
此外,也有不少異地置業者投訴開發商及中介利用霸王合同條款,如設置“因買方資料不實導致交易失敗沒收定金”的條款,強加買賣雙方履約和違約責任、預設暗收費陷阱。
一位不願公開身份的深圳房產中介經理透露,爲使雙方滿足房產交易條件,中介還會違法違規代辦社保、完稅等虛假證明,並趁機收取價格不菲的代辦費,一旦代辦不成功或被揭穿,代辦費和佣金處置爭議很大。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劉子儒律師指出,消費者在異地購房遇更易遇到問題。“有一些購房者本身不具備異地購房資格,但又想購買房產,這會助長了開發商、中介僞造文件,以逃避限貸限購政策。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易發生糾紛。”
□提醒
先看五證兩書要選正規中介
針對市民王先生遇到的問題,劉子儒提醒,在周邊城市置業時,消費者首先應查看開發商是否具備齊全的“五證”、“兩書”。“五證”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也叫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兩書”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如果沒有“五證”、“兩書”就交房是違法行爲,如果收房一切法律後果只能收房方自負,一切損失也只能自己承擔。
他強調,購房者不應完全相信開發商、業務員等所謂的“承諾”。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務必要簽訂合同,包括所有手續、細節、服務內容、佣金給付、違約責任等條款,特殊約定必須書面寫進合同,並明確買賣和中介三方權利和義務。“如果有收費發生,雙方要在合同上明確。手續費、定金等所有付出去的錢都要有相應票據。”
蔡先生則提醒,還需查看中介機構是否具備“三證”(即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管局備案證明),要選擇合法、有規模的中介機構也有助於規避風險。
惠州市消委會表示,購房前消費者應瞭解國家最新的房產調控政策和行業消費陷阱,包括稅費、信貸、購房條件、行業黑幕,避免被忽悠和誤導。下定前,應要求中介公司出示與賣方就該房屋掛牌出售的《委託協議書》,瞭解協議中包括的房屋基本情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向買家收取定金的內容。同時,建議約定退定條款,對“誠意金”等名目的預收款,建議約定“誠意金交易失敗可退”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和消委會都強調,中介和買賣雙方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房屋交易,消費者不要爲了促成交易,輕信中介提出的“變通”做法,默許違法僞造資料或爲其行爲提供便利條件。最終不僅房產交易不成,而且還得爲“變通”做法承擔相應的法律承擔和損失。(見習記者/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