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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以“雙軌制”的供地模式撬動土地制度改革後,財稅制度該如何深入改革,齊頭並進?“383”方案提出,以優先調整事權、帶動財力重新配置爲重點,啓動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
新一輪財稅改革的目標之一,無疑是解除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的沉痾痼疾。
有專家表示當前最迫切的是培育地方稅體系,包括將車輛購置稅劃給地方等。但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教授認爲,我們不需要去爲某級政府爭利益,中國財稅制度的關鍵在於結構性問題。
土地財政倒逼新一輪財稅改革
數據顯示,今年1—9月全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2683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49.6%,主要得益於土地成交額增加、以及去年同期收入基數較低等因素。據全國人大財經委一位官員透露,土地轉讓收入佔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的70%以上。
無疑,土地財政未來何去何從關係重大,解決中國土地財政痼疾需要“治本”。目前的財稅制度被認爲是問題的根源。“分稅制曾對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現在出現了財力向中央集中,而事責向地方尤其是基層政府集中的現象。”有分析專家表示。
“383”方案中對於財稅改革總體的框架是,堅持分稅制,在維持宏觀稅負和中央財力集中度穩定的前提下,調整事權。其中,基礎養老金、司法體系、食品藥品安全、邊防、海域、跨地區流域管理等劃爲中央事權。這與此前樓繼偉的言論頗爲吻合。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張文春認爲,邊防、海域等六大領域的事權劃到中央,財權也肯定會流向中央,“國民基礎社會保障包”也是由中央主導,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只剩下短期內難以成氣候的房產稅和佔總稅收不到1%的消費稅,地方政府的財政權顯然是被削弱了。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則表示,目前分稅制的走向最關鍵的是,在未來的體制框架下,地方政府應該起到什麼樣的作用?楊志勇主張,應該給予地方一定的財權,以保證地方的積極性。
有財稅部門官員接受媒體訪問時亦表示,當前最迫切的正是培育地方稅體系,包括房地產稅試點範圍的擴大,拓寬資源稅徵稅範圍,消費稅改革、開徵環境稅,甚至還將車輛購置稅劃給地方,應該會在稅制安排方面進行長遠規劃。
儘管本次“383方案”僅是爲三中全會提供的研究稿,最終是否會被採用仍是未知,不過改革的輪調早已定下。李克強早前在權威刊物上發表的文章中表示:“要繼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實施好結構性減稅措施,減輕納稅人不合理負擔,改革資源環境稅費制度,推動稅制完善和結構優化,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
“擴圍房產稅”成重要招數
中國經濟學家、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教授的觀點頗爲獨特,他認爲,和國際上相比,我國中央財政佔的比例並不算高。但中央和地方之間永遠存在博弈,我們不需要去爲某級政府爭利益。而中國財稅制度的關鍵在於結構性問題。
“像調整經濟結構一樣,稅收制度最主要是調整稅收結構,實現從間接稅向直接稅的轉變。”他還指出,稅收是國家的法定收入,非稅收入只能是偶然性和零星性質的。但目前我們財政收入中相當大一塊是靠倒賣土地來的非稅收入,這就很不正常。
對此,財政部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也持相同看法,他認爲必須正視我國稅制中直接稅比重偏低的問題,並充分利用稅改中逐步提升直接稅比重的“可塑性”空間。
事實上,無論從調整事權財權,還是調整稅收結構的角度,房產稅都是非常重要的議題。“383”方案中已提出,加快建立不動產登記制,擴大房產稅試點範圍,儘快完善相關制度,一定過渡期後全面推開,並明確爲區縣級政府主體稅。
賈康此前多次表示,要積極擴大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範圍,這有利於把地方政府主要注意力,引導到按市場經濟要求優化本地投資環境和公共服務上面,形成地方政府行爲與經濟發展、市場機制不斷完善的良性互動長效機制。
然而,對於房產稅的徵收方式目前依然明確。2011年1月,上海和重慶兩地在爭議聲中開始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產稅試點,並且兩地採取了兩種不同的徵收方式。
日前國研中心研究員倪紅日指出,這些試點是出於調控房地產市場的目的出臺的,所以這和真正的房地產稅制改革不是完全吻合。他甚至建議,房產稅方案應先由中央立法,再由地方推行。
有知情人士亦透露,具體情況還在探討中,但徵收方式不同於上海和重慶。預計不僅是增加城市數量,還會在範圍、深度、廣度上都擴大。
當然,如同某分析所言,作爲改革“組合拳”中的一項,財稅體制改革必須要與其它領域改革協調推進,形成改革合力,方有望達到既有效果,進而使改革紅利得以充分釋放,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