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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日前就《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強調,擬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鎮更新的區域,必須以羣衆自願爲前提,經項目區內90%以上的羣衆同意。
《意見稿》明確,國家對新增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得突破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分區管制規定不得突破。
《意見稿》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引導工業向開發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推動農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鎮集聚,產業向功能區集中,耕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鼓勵線性基礎設施併線規劃,集約佈局。禁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各類城市新區、開發區和工業園區。
《意見稿》要求,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定條件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意見稿》提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對土地開發強度、投入標準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工業項目用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權採取有償收購的方式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意見稿》強調,開展土地整治和城鎮更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土地權屬清晰;補償安置、土地權屬調整必須與相關權利人協商一致;擬開展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鎮更新的區域,必須以羣衆自願爲前提,經項目區內90%以上的羣衆同意;農村土地整治的土地增值收益大部分返還農村;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意見稿》規定,農村閒置宅基地實行自願有償退出。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有穩定的其他居住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申請,採取置換、獎勵、補助或者城鎮購房補貼等方式協商收回空閒或者多餘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