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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國土房產局、市財政局、市物價局聯合頒佈《關於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賃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的租賃管理,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騰退有困難
可有最多半年過渡期
我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每三年調整一次,今年6月1日起執行新的租金標準,進一步與市場接軌。《意見》指出,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人自主經營的,承租人在新一輪合同期未續簽租賃合同或租賃協議並要求退租,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有困難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給予3個月至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可按原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滿必須無條件騰退房屋。過渡期滿未騰退的,依市場評估租金標準追繳市場租金與原租金標準差額部分。國有集體老企業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在1990年前已改作職工宿舍,現仍由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可按照公房住宅租金標準計租。
若承租人承租店宅(包括原住宅改爲非住宅),與其同住的直系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低保優撫對象的,經承租人申請,並由有權機關出具相關證明,市公房管理中心審覈,報市國土房產局和市財政局審批,租金可在原有優惠基礎上,再給予減免20%。
四種情況
可暫按原租金標準計租
此外,承租人與營業執照登記的法人代表(經營人)爲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關係的,經申請審批後,承租的直管非住宅用房可視同自營,按照市場評估租金標準的70%計租。如確因特殊原因需擴大到兄弟、姐妹等非直系親屬的,經申請審批後,可視同自營。
《意見》還提出,在本輪租賃期內可暫按原租金標準計租的主要有四種類型,包括用於直管公房搶險搶修物資存放及直管公房管理服務用途的;經有權機關批准由使用人認養的歷史風貌建築,且認養合同未約定租金或租金約定不明確的;直管公房已被拆除尚未補償,需要依原租金暫時延續租賃關係的;因歷史原因,公房租賃標的物不是房屋,而是空地的。 (記者樑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