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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家的經適房尚未滿5年不能買賣,房主金某還是通過中介與買房人劉先生簽了合同,並收下10萬元定金及10萬元購房款。事後,劉先生因房子未通過審覈,將金某及中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房款、中介費及雙倍定金。記者昨天獲悉,房山法院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
買房人劉先生訴稱,在今年5月1日,通過北京匯通百家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與金某簽約,買下金某的一處住房。在補充協議中,金某承諾所售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如房屋無法交易,即契稅票不滿5年,金某承擔責任。此後,劉先生給了金某10萬元定金和10萬元買房款。但後來中介覈實,該房契稅沒滿5年,不能上市。
劉先生稱,他將金某及中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三方《房屋訂購協議》,金某雙倍返還定金20萬元,並退還購房款10萬元,中介退回2萬元中介費。
庭審中,金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手裏沒有購房合同,不認可訂購協議補充協議。”
匯通百家辯稱,《房屋訂購協議》簽完後要回公司進行法務審覈,在這期間,公司發現房屋是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能上市交易。交易前,金某告訴公司房屋已滿5年。“發現房屋的問題後,公司及時告知金某,請金某解除合同,並退還劉某所付的定金和購房款。我們不同意退還中介費,公司已經撮合雙方,應收取佣金。”匯通百家一方在法庭上稱。
房山法院審理認爲,金某明知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仍與劉某籤房屋訂購協議,並收受定金和房款,造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劉某定金,退還房款。匯通百家作爲中介,雖撮合雙方但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退回中介費。(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