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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長期佔用道路停車位的行為將被『明令禁止』。(記者黃嶸攝)
《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二審,擬規定新建商品房一戶不得少於一車位
今年9月,廈門邁入了機動車百萬時代,停車位供需矛盾的突出問題,在剛過去的十一長假期間也得到了充分印證。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針對市民十分關注的《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市人大法制委做了修改情況匯報,《草案》中關於新建商品住宅的車位配建的問題得到了進一步細化。
道路停車位停車不得超過48小時
眾所周知,我市的道路停車泊位十分緊張,但仍有單位或個人鳩佔鵲巢,通過放置障礙物等行為將公共停車位佔為己有。《草案》的二審修改稿中,對此有了明確限制。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提出,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主體單位為市公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出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此外,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但施劃後(含盲道)的淨寬不得小於三米。
車輛長期佔用道路停車位的行為也將被『明令禁止』。二審修改稿中指出,即使付費,機動車停放者也不得影響停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佔用道路停車位泊位時間持續超過48小時。否則,公安機關有權處以500元罰款並責令整改。
對已設置的道路停車位,如對行人、交通造成影響,或是道路周邊有新的停車場能予以取代時,道路停車位將予以撤出,並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
新建商品房一戶至少一車位
小區停車位短缺已成普遍現象,新建商品房配建停車位問題也因此成了市民十分關注的焦點。《草案》二審修改稿中建議要求,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於一車位的標准進行配建。不過,此前對於公共停車位的劃建比例則被建議去除,更改為根據不同類型建築物的使用功能來確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位,具體辦法將待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由於島外空間較大,因此法制委還建議,島外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准應當高於島內同類建築物。
此外,為防止單獨炒作買賣停車位,修改稿中提出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要公布車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的停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變更停車場用途需向社會公開
為防止停車場不明不白地挪作他用,《草案》二審修改稿中闡明,依法批建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管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就近補足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並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後,纔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記者林雯)